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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04月29日
  

商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强、危害较大,是我国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防治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发病率一直处于全国、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前列。我市结核病发病人数近四年连续位居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第二位,2004-2007年发病人数分别为2993例、2520例、2015例、1900例,以农民和学生为主,极易在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发生暴发流行,严重危害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6号),按照《商洛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现就加强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把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任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实施。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通力协作,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结核病及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成立卫生防病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完善学校结核病防治各种工作制度,职责、预案、奖惩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校医务室,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健全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健全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晨检制度,做到结核病等传染病早发现、早控制。

  学校医务室和校医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院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师生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应追踪的大疫情报告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对学校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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