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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szfb/2022-0123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1-21 17:13
名  称 商洛市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与《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与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党政办是各自辖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申请人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办公室(党政办或综合科)主管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各行政机关要明确领导责任,依法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履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向其上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加强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强化领导。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第五条规范评估。按国家政策规范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市级以下政府(含市本级)不再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下级单位不得与上级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政务公开咨询、培训、外包等业务合作。

第六条 接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如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对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各主管部门,应指导所监管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互动交流、舆论引导和回应关切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严格问责。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通报问责;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批评、投诉、建议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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