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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标注制度
索 引 号 szfb/2022-0124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1-22 17:42
名  称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标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行政、规范施政、有据可循,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为《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洛市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本制度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开属性标注的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文种,均应从源头上规范标注公开属性。

以行政机关名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和文字材料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标注,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标注原则。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起草拟制产生过程中,从源头开始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并规范标注。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结合发文流程和工作实际,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进行认定把关审核的机构。

第五条  公开属性分类与认定。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特殊公文标注。

(一)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二)联合发布的公文,由牵头制作机关(主办单位)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机关(协办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党政联合发布的公文系党委公文,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但党委已主动公开或经征求党委意见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开。

第七条  标注原则与送审流程。标注公文公开属性时,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审查,按照“非强制公开,审慎对外公开”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即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根据拟发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保密审查要求,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第八条  规范发布流程。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当自公文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另有公开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政务新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九条  强化落实问责。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标注制度,细化操作流程。对不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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