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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全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3-072500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 2013-07-25 00:00
名  称 柞水县全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为更好的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在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和平抑房价过快上涨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日,柞水县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租赁程序、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临时就业人员;在城区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控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的无住房(在城区无私有产权房)、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及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农村进城落户居民和县内各镇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县各镇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二是规范租赁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认定,初审对象公示15日无异议后,按申请区域分别由所在镇政府和县住建局核准。核准结果公示15日无异议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配租。
三是强化房源管理。镇政府和县住建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维修、养护、管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为承租人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社会环境,并有偿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建立配租对象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实行档案信息年检制度,定期更新、维护数据,将其作为配租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承租人必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装修、出借、转租、闲置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及管理实行全面公开,接受全民监督。对虚报隐瞒申请条件,违规出售、出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拒不改正、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居住,不按时交纳租金,申请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配租房。对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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