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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建筑企业资金补助支持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20-02210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 2020-02-21 00:00
名  称 我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建筑企业资金补助支持
为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2月18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通知》提出,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通知》明确,资金补助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可于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进行补助申报,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通知》还提出,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通知》要求,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同时,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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