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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3_G/2021-12290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教育领域 发布日期 2021-12-29 00:00
名  称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科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92号)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经过成本调查及现行收费标准统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定价工作座谈会、参照毗邻地区收费标准等程序和环节,结合商洛实际,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下同)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确定为:

单位:元/课时·人次

类型

班 型

备 注

小型班

(10人以下)

中型班

(10人至35人)

大型班

(35人以上)

大型班不宜超过55人。

初(高)中

40

30

20

小 学

30

25

20

四、培训机构在完成我市非营利性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后方可招生和收费。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最高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线下每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五、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师资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至所在县(区)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在培训费外单独收取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提前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此基准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由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洛市教育局,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跟踪监测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教育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商洛市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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