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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10_C/2015-11160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15-11-16 00:00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 〔2015〕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5〕245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8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8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12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13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13

3.1监测和风险分析13

3.2预警13

3.3信息报告与通报15

4应急响应17

4.1响应分级17

4.2响应措施17

4.3响应终止20

5后期工作20

5.1损害评估20

5.2事件调查20

5.3善后处置20

6应急保障20

6.1队伍保障20

6.2物资与资金保障21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21

6.4技术保障22

7附则22

7.1预案管理与更新22

7.2预案解释部门22

7.3预案实施时间22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4〕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陕西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军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我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省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设区市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外事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军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涉外事务组。由省外事办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外交部、有关国家(地区)驻我省机构、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区政府要比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请求。

地方地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省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国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县、区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省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省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要依托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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