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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印发《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联动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Z/2020-11110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0-10-28 00:00
名  称 商州区印发《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联动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科学指导相关责任主体有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商州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推进重大项目落地。《通知》确定了我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要求、调查要求、审查流程及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调查范围。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需要开展调查。

二是压实调查责任。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开展调查的地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块信息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立即与相关责任人对接,指导做好调查工作。

三是严格调查程序。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针对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特点,对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了明确和简化,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但设置7项“是/否”型调查属性,力求既能把控要害,又简单、快速,达到缩短调查时间、规范调查程序、加快农用地再开发进程的目标。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将其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商州区将联合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工作,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土地的安全利用。

(生态环境商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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