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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167 文  号 商政发〔2022〕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3-1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提升商洛市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水平,持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洛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商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在其他地区发生并需要商洛市参与处置的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以及商洛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管理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中人员的伤亡,维持社会秩序总体正常。

分类应对,分级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完善准备,防控结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持续做好常态与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

依法依规,引导舆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持续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在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的前提下,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把握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别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应在商洛市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各类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1.5 应急预案体系

商洛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和应急资源保障方案等。

1.5.1 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由商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商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商洛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预案)和商洛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预案)。

总体预案是商洛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专项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综合保障、重要资源供应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部门预案是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以及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突出“专业应对”,部门应急预案分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相邻、相近区域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

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村镇等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与上位应急预案保持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1.5.3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是相关部门、单位和队伍为支撑和细化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表格、图纸、处置保障措施等,应急预案编制的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将上述文件编入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各项规划、政策和措施,全面组织、协调落实上级指示和命令,以及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委、市政府设立市级应对突发事件议事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和开展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对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准备等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汇总研判突发事件信息,并贯彻落实上级的命令或决定;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履行应急值守职责。

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可作为商洛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场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有关应急指挥场所可分别作为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场所使用。

2.2 专项指挥机构

商洛市指挥、协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由相应市级专项预案予以明确,或由相应的常设或临时议事机构承担职能,负责或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专项指挥机构设置一名指挥长与若干名副指挥长,各专项预案应明确指挥人员和专项指挥机构职责。

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企业)作为成员单位,并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研判、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指挥协调、建议提出等工作,协助专项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处置需求设置现场(前线)指挥部,任命或指派现场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危害控制、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新闻舆情、综合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落实相关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接受现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2.4 基层组织机构

各社区、村镇和政府派出机构建立自身应急组织机构,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制定信息报送、协调联络、工作落实等制度或工作方案,以便及时、高效的配合上级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机构

各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不断加强行业突发事件专家库及相应信息库建设,市委、市政府统筹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逐步建成由各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构成的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事态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出技术建议、提供智力支持,或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各类危险源(风险点)、风险单元、风险组合和危险(风险)区域进行每年定期调查、辨识、评估和分级,提出防控措施,建立动态更新的清单与台账,推进和完善风险防控网格化管理建设,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并保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健全风险治理机制。对于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风险点)、风险单元、风险组合和危险(风险)区域,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险特点,制定检测检查、防范控制、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利用传统与科技相结合手段进行管控。对于重大危险源(风险点)、高危险(风险)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等重点领域,还须采取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方式压实责任,督导相关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抓好源头治理,做足应急准备,形成风险防控的合力。

健全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对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潜在风险及研判分析的风险变化趋势,形成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等重要风险信息,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或平台,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各自行业(业务)领域内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明确监测主体和工作机制,规范监测信息收集、报送和上传的程序和内容,充分利用已有监测手段,持续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区域,配齐设备、设施、机构、人员和队伍,依托和整合现有监测和指挥平台中的监测数据,不断加强信息获取互通效率和完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监测工作需明确监测范围、内容、频次和重点,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果或结论,同时不断提升监测工作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确保结果和结论的准确性,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动态风险、持续增长风险等应加强监测,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

3.2.2 预警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并在有关预案中明确预警级别、发布、调整、解除和行动等内容。

3.2.2.1 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于社会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

预警级别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划分标准执行。

3.2.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负有监测预警职责的部门、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收到的监测数据显示突发事件有发生的可能性时,应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提出预警级别和发布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发布预警和安全提醒。

国家、陕西省直接发布预警且涉及商洛市时,负有监测预警职责的部门、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针对性地收集和研判相关信息,根据结果转发预警或发布本市预警,同时采取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部门(单位)和负有信息监测职能的单位密切关注、分析和评估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动态变化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适时调整或向上级建议调整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布和通报相关情况。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得到控制,且达到预警解除标准时,应解除预警,有序终止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且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警示时段、预警区域或领域、警示事项、预警行动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发布时间和单位等内容。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电话、互联网、警报装置或人力通知等方式开展,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或场所,以及难以预警的区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的部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情况。

3.2.2.3 预警行动

发布、转发或调整预警后,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等级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或落实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风险监测、观测和会商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建议和制定方案,加大信息收集和报告力度,落实和加强应急值守。

(2)公布咨询渠道,定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前风险变化情况,建议、劝告或引导公众采取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措施或普及有关知识,加强对不实信息的管控。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和社会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检查和准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和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的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转移重要财产。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 应急响应

3.3.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须覆盖应急响应工作的全程,在不断完善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整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的指挥和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报告和共享。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责任、舆情研判、报告范围、报送要求、报送内容、甄别电话、批示办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应按照《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商洛市各类别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执行。各层级预案应根据事件类别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以及报送相关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的流程。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逐级报送原则,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首报需第一时间进行报告,随后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应急响应启动至结束期间,应定期、及时、准确、全面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终报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进行。对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或落实的工作,应按照要求及时反馈。

事发地点交通和通信暂时中断无法取得联系,应在恢复联络后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情况时,应利用一切手段迅速核实,获取准确信息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市中省单位,应将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通报;必要时,向驻地军队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及受事故波及的单位应在按要求进行信息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和区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源、传染源等危害扩散;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事发地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属地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规定。

镇办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基层专兼职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接报后,启动本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研判事态,立即组织本地公安、消防救援、卫生急救及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参与抢险救援,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

3.3.3 分级响应

商洛市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原则上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当在重点区域、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性质敏感涉密,或因事发区域条件恶劣,难以开展正常应急处置和救援,或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时,可提高响应级别。

各市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按照市级层面响应等级和条件要求,结合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明确响应级别,细化响应条件,响应级别不应完全照搬突发事件分级。

3.3.3.1 Ⅳ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不超过一般级别,且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部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和支持,经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市级Ⅳ级响应。

市级Ⅳ级响应启动后,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人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3.3.3.2 Ⅲ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但未达到重大级别,或突发事件需要市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相关牵头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响应。

市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3.3.3.3 Ⅱ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或同时启动多类别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或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和影响持续扩大,需要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以及陕西省政府支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陕西省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市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3.3.3.4 Ⅰ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态、危害和影响迅速扩大,经向陕西省政府请求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国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市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3.3.4 指挥协调

3.3.4.1 组织指挥

市级Ⅳ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或县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应组建市级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或接管指挥权。

市级Ⅲ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组建市级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市级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参与处置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力量负责人进驻指挥场所或赶赴事发现场,并按照相关市级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需求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市级Ⅱ级响应,市委、市政府在陕西省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商洛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具体安排。

市级Ⅰ级响应,市委、市政府在国家和陕西省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市委书记、市长双指挥长制,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商洛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具体安排。

3.3.4.2 现场指挥

现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各工作组、专家、专业应急力量和队伍,研究制定各项处置工作的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Ⅳ级响应的现场(前线)指挥部,由事发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求设立;市级Ⅲ级响应的现场(前线)指挥部,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组建市级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求设立,现场指挥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相关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参与应急处置的力量应纳入市级现场(前线)指挥部;市级Ⅰ级、Ⅱ级响应,商洛市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纳入上级设立的现场(前线)指挥部。

现场(前线)指挥部应做到标识明确和统一联络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靠近事发区域,具备力量集结、处置方案制定、物资接收和存放、信息通信、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条件,各方应急力量要严格遵守现场(前线)指挥部处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3.4.3 协同联动

驻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救援队伍、相邻行政区域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现场各方力量应确定工作内容,责任区域、行动方案、联系方式等事项,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5 处置措施

商洛市各级预案在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商洛市山区地形导致的区域交通通信不便、气候环境条件复杂的特点。

3.3.5.1 基本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首先明确下列基本措施,并由相关指挥机构办公室传达。

(1)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组建各工作组,确定各组牵头部门和成员。

(2)启用资金和资源调集。拨付本级财政预备资金,调用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储备,依法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工具、设备或设施;要求和命令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队伍赶赴指定地点参与应急处置。

(3)值守和联络。组织应急值守,统计参与处置的各方力量联系方式后进行传达。

(4)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治安,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

(5)开展社会动员和做好捐赠管理。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开展安抚和慰问。对事件中受伤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和受严重心理影响人员,开展安抚和慰问,必要时进行应急心理救助。

3.3.5.2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灾害种类及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开展疏散和安置。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营救,伤员转运和治疗,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组织紧急抢险。消除灾害危害或隔离、限制相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靠近或进入。

(3)事态监测和评估。组织灾害和气象信息的收集和监测,评估灾害对建(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重要和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分析不利气象条件对救灾工作产生的影响。

(4)实施限制和控制。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运输调配措施,优先保证应急处置和救援需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和道路通畅。根据商洛市地理环境特点,组织修复因灾害受损的通信设施,恢复与事发区域的通信联络,抢修因突发事件中断的道路,排除相关险情。

(6)保障重要设施运行。抢修被损坏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保障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灾民安置点食品安全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3.3.5.3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故种类及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开展专业救援和处置。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营救,伤员转运和治疗;消除、控制、隔离或限制危险源、危险场所或危险区域,切断危险物质传播扩散渠道,划定警戒区,做好救援处置防护和保护。

(2)事态监测和评估。组织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准备事故相关基础资料,分析评估事故对事发点周边人员生命健康、建(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重要和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害程度。

(3)实施限制和控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和道路通畅。启用专用指挥系统和通信装备,保持事故核心处置区和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封闭、管制或疏导有关抢险处置专用线路,优先保证应急处置和救援需求。

(5)保障重要设施运行。抢修因事故损坏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实施短期临时过渡措施,减少对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6)保障基本生活。做好临时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3.3.5.4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件种类和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实施隔离和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救治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开展封存、销毁、扑杀和遗体处置。查封、扣押和销毁问题药品、疫苗和食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灭杀农作物病虫;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3)进行调查。制定方案组织溯源调查和流行病学等公共卫生调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和传播途径。

(4)实施限制和封闭。限制或者停止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根据需要划定疫点、疫区。

(5)保障基本生活。为疫区隔离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配送,水、气、电、暖购买等基本生活保障;重点关注病人、孕产妇、残疾人、独居老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3.3.5.5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件种类和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矛盾化解。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治安秩序维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社会面控制。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重点场所和人员保护。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保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加强管控。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3.3.6.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商洛市相关规定实施,一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宣传部门、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包含事发单位和相关应急处置力量的新闻舆情工作组,并启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组织和指导下,最迟于5小时之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敏感、涉密突发事件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布。

信息发布可采用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或专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等方式,通过主流和重点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政府网站、移动电话和社交软件等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3.3.6.2 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需全程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宣传、网信等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舆情变化的研判情况,回应舆情热点问题,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和不实信息;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应由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组织开展,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并查清相关责任;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评估处置过程和突发事件损失和影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应形成总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4.3 恢复与重建

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应科学制定恢复与重建方案,有序组织对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工程、交通道路、建筑房屋的修复和重建。市委、市政府根据恢复和重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扶持受损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上级支持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全类别突发事件综合性消防救援保障任务。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气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应急处置救援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市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商洛军分区、武警商洛支队的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有力补充。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吸收基层工作人员,接受行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培训,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和范围。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准备、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县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保养和更新,持续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发改、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和保障系统。

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落实,建设重要应急物资装备库,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鼓励和引导居民根据自身需要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4.4 科技和技术保障

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聘请各行业专家逐步建立专家库;引进用于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工具,建设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储存平台。

依托商洛市各部门应急指挥中心,逐步实现其他应急指挥平台、基础数据储存平台的信息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升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4.5 其他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医疗机构和专业医疗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依托市、县区急救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摸清其医疗救治能力的专长,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或及时合理地安排伤员的收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根据事发现场院前急救、疫病治疗、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协调和调拨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防护隔离装备等医疗物资和器材。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的治安管控,组织设立警戒区或管制区,实施交通管制并维护相关秩序。加强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护,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宣传、网信、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散播不实信息和恶意煽动舆论的行为,维护公共舆论环境稳定。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力、运输路线等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山区交通道路应急抢险能力建设,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运送效率。

通信保障。工信部门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持续推进应急广播、机动通信车辆建设,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通信畅通。

公共设施保障。商洛市充分利用现有的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和人防工程,并结合商洛市突发事件风险种类和分布特点进一步规划,同时持续推进突发事件防御性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公共设施保障体系,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及时避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

技术信息服务保障。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等技术支持。林业部门督导森林巡查和检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森林情况基础信息支持。

社会动员保障。市、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各界遵守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参与或协助特定的应急处置、提供或捐赠特定的应急物资,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编与审批发布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报上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经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综合保障、重要资源供应保障等应急预案,由相关活动组织或资源保障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本地区、行业(领域)风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举行前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预案评估和修订条件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评估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与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及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计划和方案,每年定期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官方网站、官方自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防护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或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应急文化建设水平。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应急预案文本或简本;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队伍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水平。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方面的培训,重点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培训法律法规、组织制度、指挥协调、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内容,提高干部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5 责任与奖惩

市委、市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3月27日商洛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洛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商洛市应急联络单

3.商洛市应急组织体系

4.商洛市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流程

《商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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