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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
索 引 号 szfb/2022-00359 文  号 商政发〔2020〕1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02 17:1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商洛市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全市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摸清永久基本农田家底。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时间节点,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实事求是厘清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实际利用情况,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制定分类处置措施,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由县区编制整改补划方案,并进行补划。

(二)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用地预审、选址“闸门”作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无人耕种的耕地及位于各类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程序逐级上报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军事国防类、交通类、能源类、水利类等基础设施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在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省自然资源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从严审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国省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预审审查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上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及时做好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到实地等工作。我市五个深度贫困县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预审,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同时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使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二)坚决禁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养殖活动。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柳树、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林草,不得种植核桃、板栗等林果树木,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林业育苗除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在因扶贫或农业结构调整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种植养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国家组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三)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非战略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对于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厂(场)房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

(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二)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

(三)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当地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推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商办字〔2017〕38号),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商政办发〔2019〕5号)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发改部门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时将其列入考核范围,审计部门将其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同时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相挂钩。

(三)完善激励补偿机制。严格按照《商洛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落实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优秀“田长”和先进集体奖励措施,各县区政府也要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办法。鼓励县区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互联动,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到农村承包耕地开展农业种植活动,提高土地集约化、机械化利用水平。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及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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