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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1370 文  号 商政发〔2022〕1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1 15: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税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商洛市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22〕3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深化拓展“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六条 各级政务数据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定期维护政务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条 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的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税务机关要协同检察机关查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市政府及税务部门指定的其他信息交换系统和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相关信息交换系统或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三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市级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部门协作,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推进税费精诚共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商政办发〔201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

周期

1

市中级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房地产拍卖信息

每季

2

市委编办

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数据

根据动态调整适时上报

3

市发改委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数据

每季

4

市教育局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数据(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数据;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数据、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

每月

5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

每月

6

市工信局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情况资料

每月

7

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集团名录、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每月

8

市公安局

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数据;涉税人员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国信息

每季

9

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和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公益金募集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每月

10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数据

每月

11

市财政局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各县区提供);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已划归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方面政策资料及相关数据

每月

12

市人社局

《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各类培训机构信息

每月

13

市审批局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

每月

14

市资源局

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数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数据;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占用耕地改变用途;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产交易数据(实时);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信息;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

每月/实时

15

市环境局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土地污染事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发放排污权许可证名单和企业排污信息

每月/根据国家调整变化

16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工程招标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中标合同签订数据

每月

17

市交通局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每月

18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取水许可证信息,取用水信息数据

每月

19

市农业农村局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数据、水域滩涂养殖权证信息

每两年

20

市商务局

因违反规定被省市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

每月

21

市文旅局

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存量数据;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数据、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每月

22

市卫健委

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数据;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每半年

23

市退役军人局

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情况,包括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名单、在企业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等;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情况,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名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等

每季

24

市审计局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

每月

25

市市场监管局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数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

每月

26

市统计局

分行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

每季

27

市医保局

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数据;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内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每月

28

市残联

《残疾人证》发放等数据

每月

29

市税务局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师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内容

每季

30

市烟草局

提供烟草零售许可证信息;烟草销售数据

每季

31

人行商洛中心支行

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余额;普惠小微企业各项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房地产贷款余额等信息

每年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洛市中心支局

被外汇管理局列为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出口实际收汇金额;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每月

33

国网商洛供电公司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电数据

每季

34

商洛海关

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机器、设备进口数据:具体包括机电产品中各类机器设备进口数据

每月

35

市自来水公司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水数据

每季

36

市天然气公司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气数据

每季

注: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税费数据,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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