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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4-00157 文  号 商政发〔2024〕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31 11: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5—市政府003)


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命名和管理等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是市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干群素质不断提升、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村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级卫生单位申报范围:全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署办公的由牵头单位申报)。

市级卫生镇申报范围:县区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行使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

市级卫生村申报范围: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之外的行政村、农村社区。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各单位、镇(办)、村(社区)开展市级卫生创建活动;县区爱卫办具体负责卫生创建工作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市级卫生单位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单位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有具体措施,有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活动有经费保障。

2.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有相关资料。

3.服从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上级和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活动,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

2.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细胞”建设,推广慢性病防控措施,配备健身器材,落实工间操,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90%,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

3.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健全,落实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建立职工健康档案,针对性地开展健康管理和干预。

4.积极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等区域禁止吸烟,有禁烟标识,无烟具、烟蒂、烟味,各项控烟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要达到无烟单位建设要求。

(三)环境卫生

1.落实“门前三包”责任,院内道路硬化、平整,绿化美化良好,车辆停放有序。

2.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有保洁人员,室内外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推行垃圾分类密闭收集处理,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厕所设施完善,保洁良好。

3.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需达标排放。有必要设置入河口的,应满足相应的入河排污口管理规范和排污要求。

4.积极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防蝇、防鼠设施完善,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优先选用物理防制,适时使用化学防制,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四)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

2.单位内部有食堂、浴室、理发室的,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要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场所卫生相关行业要求。

3.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供水、饮水设施卫生良好,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 学校、医院、车站、工厂、酒店、宾馆、幼儿园、商店、超市、食品加工企业等窗口和特殊行业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市级卫生镇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镇(办)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组织健全,职责分工明确,人员、经费有保障。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健全,推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2.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广泛组织所辖社区、村、单位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3.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及时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群众对卫生满意度≥85%。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推广慢性病防控措施,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2.积极开展健康环境建设,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积极开展健康乡镇建设。镇级公共体育设施达到“三个一”标准(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或多功能运动场地、一个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室内多功能活动室、一套室外健身器材),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43%。

3.深入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4.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100%。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100%。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

(三)环境卫生

1.主次干道路面硬化平整,主要道路净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道路装灯率≥80%,设施完好、运行正常。下水道管网覆盖率≥50%,无堵塞现象。

2.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整齐划一,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

3.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拆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无扬尘污染,无乱倒建筑垃圾现象。

4.镇容整洁有序,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5.健全卫生保洁制度,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12小时,街巷保洁时间≥8小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6.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满足基本需求,布局科学合理,干净整洁卫生。主次干道、车站、医疗卫生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落实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排水设施完善,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暂存点。落实日常保洁和清洗消毒制度。市场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规范处理废弃物,逐步取消活禽交易。规范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临时便民市场落实“定区域、定品种、定时段”管理措施,确保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符合要求。

8.建成区内禁止散养家畜家禽,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粪污得到有效处置。

(四)生态环境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无污水直排、无黑臭水体、无烟囱排黑烟、无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2.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

1.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等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3.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卫生工作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按照规定设立卫生室,按要求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4.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制售食品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3.集中式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资料齐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1.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诊室)、预检分诊等符合有关规定。辖区内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2.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

3.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有效治理各类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完善防鼠防蝇设施。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城镇C级要求。

第八条 市级卫生村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党支部、村委会议事日程,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2.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清扫保洁人员,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认真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卫生健康问题,村民对环境卫生的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卫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5%。村内无烟草广告,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识。

3.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级公共体育设施达到“三个一”标准(一个室外篮球场、一个室内多功能活动室、一套室外健身器材)并定期维护,设施完好率≥95%。落实“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开展无烟家庭、健康家庭和健康村建设。

(三)环境卫生

1.村容村貌整洁,村内道路平整硬化,主要道路绿化美化,房前屋后无“三堆六乱”现象。垃圾桶(箱)等收集容器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周围清洁。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运,积极推广分类收集。

2.积极推行厕所革命,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5%,村内公厕有专人管理,运转正常,设施完好,清洁卫生,无蝇蛆臭味。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农户庭院、居室、厨房整洁卫生,环境清新。家畜家禽圈养,圈舍清洁,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

4.农户自来水或其他安全卫生饮用水入户率≥95%,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水质检测报告。

5.积极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引导村民安装使用防蝇、防鼠设施,组织村民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6.河塘、沟渠等定期清淤,水体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现象,无严重环境污染,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利用,生态环境良好。

(四)公共卫生

1.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基本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良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率≥95%。

2.餐饮(食品)店、理发店等公共场所管理规范,符合标准要求。

3.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创建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当年第四季度或第二年第一季度集中命名。创建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实行自愿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三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三)申报单位、镇、村属地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被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申报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应当已获得县区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命名一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应在市、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申报的方式进行。市级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爱卫会推荐;县区单位及镇、村由所在县区爱卫办初审、评估,经县区爱卫会同意后向市爱卫会推荐上报。每年申报时间截至6月底,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市爱卫会当年不予安排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评估报告;

(二)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三)相关基础资料: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含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开展情况)、无烟环境建设、垃圾分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细胞建设等。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审工作包括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每年11月底前,由市爱卫办组织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单位、镇、村工作情况,并现场随访部分群众,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卫生创建工作的评价意见。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各申报单位、镇、村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申报单位、镇、村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县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

第十四条 市级公示。市爱卫办将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报市爱卫会研究后,将会议研究提出拟命名的市级卫生单位、镇、村建议名单在市级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单位、镇、村,由市、县区爱卫办联合调查核实,对问题严重的取消本轮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公示结果,对达到市级卫生单位、镇、村标准的,由市爱卫办报市爱卫会确认命名,并制作、颁发“市级卫生单位”“市级卫生镇”“市级卫生村”牌匾。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保持先进荣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市级卫生单位”“市级卫生镇”“市级卫生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区爱卫会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卫生单位、镇、村的日常管理,每年对辖区内市级卫生单位、镇、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办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创建成效严重滑坡的,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等事故之一的市级卫生单位、镇、村,市爱卫办视事故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性质特别严重的,建议市爱卫会撤销其称号。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单位、镇、村,经自查认为工作滑坡、已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县区爱卫会向市爱卫会申请自愿撤销命名。原单位、镇、村撤并的,需重新创建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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