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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促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洛市促进文旅商品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洛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0-0408013 文  号 商政发〔2019〕22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2-31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促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洛市促进文旅商品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洛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促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洛市促进文旅商品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洛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商洛市促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商洛民宿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旅游、大健康”产业布局总体要求,将民宿发展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全域旅游相结合,通过盘活社会资源和个人闲置资源,着力将民宿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产业,成为多元化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建设的重要补充,成为秦岭最佳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的强劲引擎,努力提供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旅游体验,更好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在保护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民宿建设,确保秦岭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民宿发展与经营,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作多赢的良好格局。

因地制宜,特色导向。充分考虑商洛地域自然人文环境、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发展潜力,注重标准化、文创化、品质化相统一,打造特色鲜明、个性各异的民宿精品,提升民宿业核心竞争力。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交通布局、产业水平等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协调推进我市民宿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产业发展模式。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每县区建成民宿30家以上,民宿产业集群2个以上,建成三星级以上民宿5家以上,直接带动就业超过1000人,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年收入3000万元。全市共建成民宿300家以上,民宿产业集群15个以上,建成三星级以上民宿40家以上,直接带动就业超过1万人,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年收入2亿元。培育一批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本土民宿品牌,使民宿在乡村振兴、富民增收上的带动作用更加凸显。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规划布局。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布局,优先发展临近景区景点、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度假区、旅游线路,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民宿。针对不同消费层次和功能需求,分类指导、规划建设,为休闲度假、康养躲霾、学生实训等不同客群提供休闲度假型民宿、农家乐型民宿、候鸟型民宿、基地型民宿,实现民宿的多样化发展。

(二)打造示范模块。依托现有高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等产品品牌和市场优势,培育一批特色民宿产品,打造示范模块。在建筑风格、房间装饰和地方美食开发上,打造极具创意和景观美学概念的特色产品。在文化内涵上加大对传统艺术、民间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传承,室内摆设、用品和室外用品布置体现乡土情调,做到人居环境、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有机统一,与当地居民形成良好互动。

(三)强化标准引领。加强对《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国家标准的宣传,通过标准指导民宿经营企业对标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增强精品民宿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民宿等级划分评定工作,对达到一定星级标准的民宿,通过自愿申报及时给予相应等级称号。完善民宿监管制度,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实行等级动态管理,对经复核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及经营出现违法违规事件的,给与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

(四)规范运营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培训交流、服务以及纠纷调解功能。整合民宿资源,探索建立集团化民宿运营管理公司,形成完善统一的服务体系。加强民宿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完善给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制定火灾、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强化人员培训,提升民宿业规范化、规模化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强化市场营销。建立健全民宿营销机制,把民宿市场营销宣传纳入市县旅游整体宣传计划。支持行业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类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鼓励民宿经营者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优选网络资源、移动终端,开展精准化、主题化、创意化的营销活动,不断扩大商洛民宿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民宿经济发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民宿建设作为“大旅游、大健康”两大产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和突破口,作为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载体,纳入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和全域旅游战役考核重点内容。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文旅、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资源、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统计、金融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具体负责民宿建设工作。建立定期沟通、联动机制,破解民宿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瓶颈问题和共性问题,为民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协同配合。文旅部门要牵头抓好民宿行业经营服务标准、民宿品牌培育和推广督导等工作。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资源、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统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围绕民宿业发展任务,做好有关政策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合力推进民宿业发展。

(三)完善设施配套。加大对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结合通村公路建设,统筹做好民宿集聚区域道路等级提升、标识标牌建设、公交线路设置,提升民宿的通达性。优先支持民宿集聚区给排水、用电以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民宿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优先建设民宿集聚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增强卫生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民宿集中区域网视讯等设施建设,提升游客体验感。

(四)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资金、项目统筹,支持各类项目资金向民宿产业倾斜。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评定为星级的民宿,市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各金融机构围绕民宿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发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产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信贷扶持。强化人才支撑,吸引市内外专业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按照规定给予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商洛市促进文旅商品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商洛文旅产品供给,提升文旅产品品质,增强文旅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带动商洛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文旅商品开发、培育消费新热点的有关要求,结合商洛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研发水平和健全销售体系为重点,依托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生物医药、农林特产等资源,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文旅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具有商洛特色的文旅商品品牌,建立诚信、规范、高效的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努力把旅游购物消费培育成为文旅产业新的消费热点和群众增收点。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化。立足自身资源优势,牢固树立市场意识,顺应市场发展潮流,设计研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文旅商品。

推动品牌化。严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巩固提升商品品质,加快品牌建设,形成市场认可度高的文旅商品品牌。

促进生态化。积极倡导生态环保理念,注重新科技、新材料、新成果应用,推进文旅商品研发、生产、消费各环节绿色化发展。

突出特色化。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深入挖掘我市特有的文化元素和地域符号,打造具有鲜明商洛特色的文旅商品。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各县区至少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文旅商品企业2家以上,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旅商品品牌2个以上,发展畅销文旅商品5种以上,创建“商洛旅游名品店”5家以上。全市文化旅游商品研发销售重点企业达到10家以上,知名度较高的文旅商品品牌达到10个以上,发展畅销文旅商品30种以上,标志性文旅商品系列2个以上,商洛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消费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开发重点

(一)做特文化创意商品。充分挖掘商洛地域文化、民俗文化、非遗文化、红色文化和名人文化,发挥民间手工艺优势,融入新的研发技术,积极创意研发具有地域特色和商洛符号的文化纪念品。加大对商洛籍作家和书画家作品包装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流通性的文旅商品。

(二)做强绿色农特产品。充分发挥“中国气候康养之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等生态品牌优势,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抓手,加大创意包装,创新研发模式,着眼市场需求,大力开发和提升秦岭绿色农特产品,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

(三)做精药材保健产品。充分发挥秦岭天然药库的资源优势,引进先进技术,加大传统中药材的萃取和研发力度,开发具有商洛特色的保健品和养生产品,形成商洛本土药品和保健品品牌。

(四)做优特色美食商品。依托各县区特色美食资源,实施精品美食进景区、进饭店、进酒店、进民宿工程,持续扩大漫川八大件、柞水十三花等非遗美食的包装策划,加大地方名特小吃创意研发和包装提升,形成便于携带、具有鲜明商洛符号的美食产品。建立健全商洛美食标识体系,提高商洛美食商品的辨识度。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文旅商品资源普查。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文旅商品资源和开发企业普查,编制文旅商品资源名录和企业名录,建立商洛文旅商品基础信息库和商品项目库,为推进文旅商品科学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加强对县区文旅商品研发、生产、销售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重复开发和不良竞争。

(二)提升文旅商品研发能力。依托文旅商品龙头企业成立商洛文旅商品研发基地,开展文旅商品生产调研,加强文旅商品市场分析。按照A级景区创建要求,结合景区特色做好旅游商品研发工作。定期组织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开展旅游商品名品店、示范点和必购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不断提升自主研发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形成具有商洛特色的文旅商品体系,扩大商品有效供给,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文旅商品宣传营销。把优质的文旅商品和旅游研发企业纳入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和线路推介的重要节点,切实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提高商洛必购旅游商品和商洛旅游名品店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企业把商品营销融入旅游活动过程,在旅游景区、度假区创建旅游商品制作体验中心,通过让游客亲自体验制作陶艺、泥塑、编织、雕刻等方式,展示非遗文化,吸引游客参与,提高营销效率。

(四)健全文旅商品销售体系。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文旅商品特色街区,对文旅商品进行集中展示。依托市县(区)以及景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业中心以及星级酒店,设立商洛文旅商品销售展示专区、专柜。结合市县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建立市县(区)文旅商品线上销售平台,不断提升文旅商品销售在旅游综合收入中的比重。

(五)强化文旅商品市场监管。支持旅游商品连锁化经营,通过统一店面装修、统一商品种类、统一质量价格、统一服务规范,强化对文旅商品企业的监管,使旅游者放心购物、满意消费。建立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制售假冒伪劣、强买强卖文旅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健全旅游者购物维权体系,组建文旅商品行业协会,强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营造公平、诚信的旅游购物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文旅、发改、人社、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委、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文旅商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促指导,统筹推进文旅商品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设立文旅商品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省文旅商品大赛奖项的企业和个人给于一定奖补支持。人社、财政、税务、文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中省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发展和非遗传承保护等有关政策,加大对文旅商品研发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在市场准入、研发生产、产品销售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创造宽松环境,扶持文旅商品企业加快发展。加大文旅商品研发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文旅商品研发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和专利申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研发成果推广应用,努力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提高我市文旅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强化考核检查。把文旅商品发展纳入全域旅游战役和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重要考核内容,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文旅商品研发销售和推广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考核。各县(区)要把文旅商品研发作为有关部门和辖区内景区的考核内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凝聚合力,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文旅商品发展格局。



商洛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按照中、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条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非遗产业,开发特色非遗产品,打造特色非遗品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体系,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传承人群显著扩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明显增强,社会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基本形成,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新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项、省级5项、市级20项、县级50项,建成8个市县区标准化非遗展厅、20个以上标准化非遗传习所,每县区至少有1个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示范效应明显的非遗产业示范基地,努力打造2个省级以上和3个市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县区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保护范围、目标任务、规划期限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市、县(区)、镇(办)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年逾古稀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重点保护。

(二)健全名录体系。全面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不断发掘补充和推动非遗项目呈梯次晋档升级,努力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市级名录分布合理、县级名录基础良好的名录体系,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市、县级非遗项目,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

(三)壮大传承人队伍。注重政策引导,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年龄、地域、知识结构,联合人社等部门组织传承人参加各类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其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创新意识和技能水平。出台非遗保护激励政策,引进非遗专业人才,支持鼓励非遗传承人带徒传艺,不断壮大非遗传承人群。鼓励非遗传承人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景区(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培养后继人才。

(四)加快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优先保护措施,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创造条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尝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开展抢救性保护。以县区为单位整合非遗工作人员力量,抽调非遗业务骨干,成立非遗抢救保护工作队,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采集记录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情况,妥善保存文图影音资料和实物。

(六)强化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纳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加强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室)建设,全面建成市、县两级标椎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完善常态化免费开放必要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积极推进镇(办)、村(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陈列等场所和示范基地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提供必要的阵地保障。

(七)大力发展特色非遗产业。选择文化底蕴深厚、传承基础好、发展潜力大、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非遗产业发展基地。综合考虑贫困村资源禀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状况,培育壮大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非遗扶贫产业,开发特色非遗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打造非遗美食示范街、示范村,统一设计非遗产品标识,创建特色非遗品牌。充分吸纳商洛戏曲、歌舞、民俗等传统民间演艺精髓,进一步整合民间文艺资源,创编一批有文化品位、能吸引游客的非遗演艺节目,不断提升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市、县区政府每年听取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营造浓厚氛围。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市、县区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专题栏目,把非遗宣传与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文旅、发改、教育、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扶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每半年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奖励激励机制,配齐配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落实专项资金。依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基金。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档案数据库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和调查研究、宣传教育、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工作开展。积极落实上级有关扶持激励政策,实行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进行多元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开发,加快推进非遗产业化进程。

(五)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绩效评估,定期对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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