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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商洛段)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06_C/2020-0123001 文  号 商政发〔2020〕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23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商洛段)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规定,现将丹江(商洛段)管理及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流概况

丹江在我市境内干流全长256km,流经商州区、丹凤县、商南县。现有已成堤防46.425km,已成护岸59.90km,水库3座,水文站3座。

二、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丹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m。对于紧邻道路的河段,以道路临水侧道缘为界。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的护堤地外缘控制线之间的区域;无治理规划的,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护岸地为行洪区以外20m。

(二)保护范围。

丹江有堤防的河段,商州区城市段和丹凤县城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0m;其他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m。无堤防的河段,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以外10m。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丹江河段涉及水库3座,其中庙湾水库属于小(一)型水库,二龙山水库和莲花台水库属于中型水库。

(一)庙湾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大坝上游按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按从坝脚线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m确定,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2)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下游各100m,两侧各50m确定。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庙湾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二)二龙山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大坝上游按从坝脚线向上游100m,下游按从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m。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2)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下游各200m,两侧各100m确定。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二龙山水库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三)莲花台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大坝上游按从坝脚线向上游100m,下游按从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m确定,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2)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下游各200m,两侧各100m确定。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各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七、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八、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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