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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0-0410011 文  号 商政发〔2020〕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24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商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在内,且与我市相邻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市在内的,且与我市相邻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本市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与我市相邻的2个以上市。

(4)霍乱在本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设区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将修改后的分级标准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本市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域外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省级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商洛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健康;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商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商洛军分区、武警商洛支队、商洛海关、铁路部门(火车站)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市应急办主任,负责全市卫生应急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各部门相关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建议。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落实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风险沟通、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巡查及监测,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工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安全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社会救助。协助做好传染病患者尸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及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健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沟通人畜共患病畜间疫情;开展人畜共患病畜间疫病监测、净化和疫情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和宣传教育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游客健康教育宣传。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患者转运、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集中或居家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休市、休学、停工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应急局:组织开展涉及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的调查处理与评估,指导重大疾病防治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转移及安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的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查处非法猎售、加工野生动物行为,做好动物保护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校发生,做好本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商洛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商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商洛支队:组织指挥驻商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商洛海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产品做好卫生检疫,加强口岸管理。

铁路部门(火车站):制定应对预案,做好车站卫生检疫。开展旅客健康筛查,及时沟通旅客信息,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2.5 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的职责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和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市中心血站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市中心医院,负责全市应急救护指挥、调度和技术支持工作。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提出防控处置建议;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病例的标本采集,负责对密切接触者标本和相关样品的采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及支持任务。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处置。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2.5.3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计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实施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哨点医院监测等。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一级、二级预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并向当地驻军通报;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边特殊人群或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3.3 应对措施

3.3.1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医疗、疾控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值守;

3.3.2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的资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生态环境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员。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4.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2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处置措施

4.3.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新发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由国务院、省政府发布;较大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发布。

(8)群防群治:街道、镇办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3.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患者诊疗。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决策。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业务培训: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普及卫生健康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控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5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卫生计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非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在市域内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国家及省级对事件进行核实和确认,同时按省级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方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卫健委应急响应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动员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按照省级确定的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2)市卫健委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省级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市卫健委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2)市卫健委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健委要迅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委要会同事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可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者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恢复与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卫健委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包括急救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家联动协调机制和派遣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调整队伍成员,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6.2 财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

市卫健委组织全市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7.2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县(区)特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事件调查、应急管理、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卫健委解释。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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