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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9-0507012 文  号 商政发〔2019〕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26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商洛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巩固防治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及省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水体水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主体,部门联动。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调,根据部门职能和事权夯实部门责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二是系统治理,全面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坚持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治久清的持久战。三是标本兼治,巩固成效。通过集中排查整治和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四是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疑似黑臭现象、群众有意见的,及时检测认定并治理,直至完全消除黑臭现象。

(三)主要目标。

到2019年6月底之前,对商洛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再次进行大排查大整治,确保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前,巩固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零存在的成效,同时建立健全城市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长期目标为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城市水体水质,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景。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加快推进中心城市污水PPP项目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按照城市建成区雨污管网全覆盖的目标,加快规划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重点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老旧城区污水截留、收集工作及老旧小区排水系统改造,彻底解决污水收集“最后一公里”问题。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到2020年底,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污泥处理处置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局、市资源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相关排污口管理办法,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排查中心城市建成区江、河、湖、沟两侧排放口位置、排放量,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要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通过改造排水管道、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杜绝污水溢流丹江、南秦河和莲湖等。(市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控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改造,老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同时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控制污水溢流,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防止雨季污染物倒灌江、河、湖。(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强化商洛高新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工业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现状,加快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纳入管网处理。处于工业园区外的零星工业企业,要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逐步将工业废水初处理达标后纳管处理;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市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内源治理。

1.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对河道、污水管道等清理出来的污泥,要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境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排水管网日常维护。推进市政管网破损修复、管道疏浚、淤泥清理等,特别要做好沿河的截污管道、检查井、阀门与管道接头处的故障修复,实现污水管网系统连通成网,排水畅通,污水应收尽收。(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强化城市蓝线管控,集中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垃圾转运站,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规范垃圾收集、打捞、转运的各个环节。(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环境局、市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生态修复。

1.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同时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对中心城市建成区内雨水排放口涉及的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等进行改造,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资源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活水保质。

1.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要进一步加大对商州区二龙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保护力度,强化源头水环境管控,按有关规定对水质进行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市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行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利局、市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各级河长在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中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重点做好丹江干支流等河流的日常河道巡查工作,逐步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强化对商洛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监管。(市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参与,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加强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将排水管网的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在国家每年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前,开展市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于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形成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商州区政府和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的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开展排查整治,市环境局牵头开展督查,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主要河流做好月度水质监测,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安排处置;二是对群众举报和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及时进行水质监测和认定工作,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城市黑臭水体是提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科学研究,周密部署,层层分解任务,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推进,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将其纳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非法排污口的管理整治;城管部门负责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直排治理的协调推进;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住建部门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镇(村)的雨污分流工程以及城市住宅小区、移民安置小区内的水污染治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市级应承担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财政补助资金,做好政府采购的协调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治污减排;发改部门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力度。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排查整治任务分工和职责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要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提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考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市科技局、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疑似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继续开通“12369”作为黑臭水体长期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投诉,并及时处理整治。(市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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