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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8-1119017 文  号 商政发〔2018〕3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1-0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秋冬季以来,天气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护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坟园地带等严禁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五)使用“电猫”非法狩猎;

(六)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涉火活动。

三、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村组等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各地群众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要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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