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3_F/2013-0730002 文  号 商政发〔2013〕2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7-30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为加快经济建设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幸福商洛建设提供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涉及普查督查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纳税提供资料方面的事项;

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涉及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

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商洛军分区、武警商洛支队:负责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房屋的社会单位普查登记事项;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事项。

此次经济普查采取以“块”登记的方式进行,市级机关、事业机构以及中省驻商单位参加驻地普查登记。各县区政府和商丹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辖区内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加强普查队伍建设,注重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和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购置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所需。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市内所有普查对象要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运用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不断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增强普查数据采集的地理空间定位能力,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减轻普查数据后期处理工作量,加速普查成果推出时间。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通报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五)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决定把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至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府督办事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