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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商洛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12_A/2013-0528002 文  号 商政函〔2013〕5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5-2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商洛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根据省语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陕教语〔2010〕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商洛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任: 刘荣贤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刘仲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栋梁 市教育局局长

委 员: 李德彬 市工信局副局长

    田角枝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张怀山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王新社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建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志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 育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郝光洲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恒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栋文 市商务局副局长

    南书堂 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副局长

    李高志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秋霞 市旅游局副局长

    和明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银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检验师

    周春荣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琦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 昕 商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余 伟 市总工会副主席

    曹艳萍 团市委副书记

    樊建真 市妇联会副主席

    何建明 市国税局副局长

    胡庆成 市地税局副局长

    朱建国 商洛银监局纪委书记

    周永春 市邮政局副局长

    刘端森 商洛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守国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王先荣 市教研室副主任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开展语言文字管理的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评估检查;拟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和相关文件;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创建工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胡栋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春荣、王琦、王先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商洛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建立健全政府机关公务用语用字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审定并下发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审定并下发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和规范,审定并下发全市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和评估意见及有关文件。对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做好本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条件,并检查落实。协调商洛日报社、商洛人民广播电台、商洛电视台、商洛新闻网等市区媒体做好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和记者、编辑及工作人员规范语言文字培训工作,报道语言文字公益广告和工作信息。

(三)市教育局: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并制定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做好全市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做好本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等。

(四)市工信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通信企业对外服务窗口人员规范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并对营业场所的用语用字进行检查。指导各通信企业运用通信媒体做好语言文字宣传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民警的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求公安民警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管体系,严格规范市内道路、交通标志用字。对印章用字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六)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地名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管理工作。保证市语委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工作。把推广使用普通话逐步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逐步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逐步使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指导、监督全市就业指导、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结合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有关劳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房屋建设、工程建设中规范使用汉字工作。

(十)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好行业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十一)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张贴小广告、乱涂乱画进行清理,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城市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车站、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用语用字。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等岗位的人员普通话等级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负责规范车站、公路沿线及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广告等用字。

(十三)市商务局:规范商贸服务行业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督促检查和规范大型商场、商店等单位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名称牌、招牌、标志牌、广告语等用字符合规范标准。

(十四)市文化文物广电局:负责督促检查各文化、艺术团体和单位用语用字情况,组织开展对舞台演员和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窗口单位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报道。开展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和持证上岗工作;督查商洛电视台、商洛广播电台的播音用语和屏幕用字、播放语言文字公益广告的情况。做好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的用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对出版物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市卫生局:督促本系统干部职工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在医疗、护理服务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本系统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用语。

(十六)市旅游局:负责监督市内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酒店、旅行社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使用情况。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工作,其中导游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在广告、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十七)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的注册名称、证照的语言文字的规范管理;营业执照审批时,统一使用规范汉字。严格审查企业单位的名称用字,监管企业单位的商标、商品包装、标签、广告及牌匾的用语用字。依法查处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广告制作和发布行为。配合市语委办对广告制作人员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培训。对户外广告、标牌、店面招牌等街头的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执法人员以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社会上生产、科研、流通等活动中量值、使用计量单位情况,确保数字、计量单位和用词用字的规范和统一。依法对商品、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人员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把规范用字用语纳入常规管理。

(十九)商州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相关文件,对区直部门、行业、街道办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创建一条语言文字规范示范街,一个语言文字规范街道办,在城区主要街道、广场设立3-4块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牌。

(二十)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会:在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妇女、青少年中积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各项活动中。

(二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求窗口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营业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市银监局:指导商洛各类银行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协调和规范用字的管理工作。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各银行用字进行督查整改工作。

(二十三)市邮政局:加强邮政系统对外服务窗口人员规范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作为本行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必备条件。利用相关媒体大力做好推广语言文字公益性宣传工作。

(二十四)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抓好高校普及普通话及规范用字的工作,组织开展师生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提供专家支持。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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