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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20211208-060412-987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6-19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制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落实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和促进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升农业产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基础支撑。

2. 目标任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生产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鼓励和促进其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户集约生产经营水平,到“十二五”末,全市农业专业大户发展到500个、家庭农场发展到50个,到2020年,全市农业专业大户发展到1000个、家庭农场发展到300个,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二、发展原则

1.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有序推进,逐步实施,切忌盲目冒进。

2. 坚持扶持引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推动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3. 坚持适度规模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快做好认定工作

(一)认定标准

1. 专业大户。是指本市专业从事种养业、农业生产服务经营,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家庭农场标准的农户。

认定标准。大田粮油作物、中药材、烤烟种植或核桃良种化建园面积20亩(含20亩,下同)以上,或园艺作物20亩(蔬菜或蚕桑10亩、设施大棚5亩、食用菌2万袋)以上的种植户;年生猪出栏300头以上,或肉牛出栏30头以上,或肉羊出栏100只以上,或蛋鸡存栏1万只(肉鸡出栏10万只)以上,或池塘养鱼面积20亩以上或集约化特种水产养殖面积600㎡以上的养殖户;农机服务面积500亩、植保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服务户。

2. 家庭农场。是指本市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种养殖业为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6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业大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成为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 种植业。相对集中连片,大田粮油作物、中药材、烤烟种植或核桃良种化建园面积100亩(含100亩,下同)以上,或园艺作物50亩(蔬菜或蚕桑30亩、设施大棚20亩、食用菌10万袋)以上。

2. 养殖业。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1000头,下同)以上,或肉牛出栏100头以上,或肉羊出栏500只以上,或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出栏50万只)以上,或池塘养鱼面积30亩以上或集约化特种水产养殖面积2000㎡以上。

(二)申报程序

1. 申报。农户申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件1);⑵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情况介绍;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流转期限在5年及以上);⑷农户家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⑸其他证明材料。

2. 初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初审,签注意见,送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核。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并填写复查表(附件2),形成审核意见。

4. 评审。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5. 公示。经县区认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县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 颁证。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7. 备案。各县区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在发文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日常监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备案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被认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达不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及认定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资格,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申报。⑴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⑵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⑷不按要求提供复查材料,拒绝参加复查的。

五、落实扶持政策

1. 鼓励土地流转。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在30亩以上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分年度兑现。对协助家庭农场一次性流转农村土地300亩、500亩、10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村、镇,由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农业部门帮助做好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合同管理、纠纷化解等服务工作。

2. 放宽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要专门研究制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优惠政策,放宽条件,开通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允许并鼓励其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中允许使用“家庭农场”称谓;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使家庭农场具有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放宽登记条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免收相关登记规费。

3. 改善基础设施。国土、水务、交通、供电、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水、电、路、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优先规划、优先实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落实其仓库、晾晒场、农机具库房等生产附属农用地政策。

4.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要建立联户、联场包扶和农技特派员制度,指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服务。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外出考察,有效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

5. 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优先申报和实施有关农业种养业产业发展项目,与农民合作社一样享受有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发展一村一品、休闲农业相结合,并承担实施有关项目;增加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农业补贴资金规模,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贴增量部分优先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倾斜;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优惠政策优先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享受;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6.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并建立长效投入机制,重点用于土地流转、小水利工程、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业机械化作业、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的以奖代补及认定后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做大做强。

7. 提供税收金融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涉农金融机构要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养殖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下浮;农村信用社应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给予相应授信额度。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农户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允许其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滩涂或水面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8. 完善农业营销体系。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采取开展农超、农企、农校、农社产销对接,支持其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鼓励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三品”认证、商标注册、名牌产品创建、产品分级包装、仓储运输冷链建设等;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和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9. 扶持发展循环农业。积极扶持和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走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产业发展路子,大力推广以“畜-沼(肥)-菜(粮、果、渔)”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鼓励和支持利用市外苹果修剪枝条和本地农林废弃物资源,按照“百万袋”模式大力推进食用菌产业循环发展;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发展节水、节地等资源节约型农业;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

10. 建立市级示范制度。认真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和规律,在县区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制度,制定专门扶持政策,每两年认定一批规模较大、运行规范、效益较好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并积极向省上推荐认定,推动家庭农场不断升级壮大。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工作开展。市政府成立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重大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确定专人办公,负责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

2. 密切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大合力。农业部门要牵头负责,主抓此项工作;发改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和实施有关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财政部门要做好扶持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工商部门要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减免相关费用;国土、水务、交通、供电部门要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用地、用水、用电、用路等方面提供支持;扶贫、人社部门要扩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小额信贷、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金融办要加强金融专项扶持政策研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金融扶持力度;税务部门要创新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负担。

3. 加强示范引导。各县区要加快认定一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推动一批家庭农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先进典型。各级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附件1

商洛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申报农户:           (盖章)    申报类型:            (填写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      申报时间:               

农户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人口数

劳动力

耕地面积

流转土地

产业类型

所在县镇村组

联系电话

主导产业生产规模、产品销售、

经济收入等(详细说明)

镇(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有关部门评审认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商洛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复查表

登记农户:         (盖章) 登记时间:             类型:      (填写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  复查时间:             

农户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人口数

劳动力

耕地面积

流转土地

产业类型

所在县镇村组

联系电话

主导产业生产规模、产品销售、

经济收入等(详细说明)

镇(办)人民政府复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有关部门重新评审认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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