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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8_B/2013-0711002 文  号 商政发〔2013〕16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7-11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规〔2013〕019—市政府0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产品知名度,更好地实施品牌战略和质量兴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洛市特色产品是指具有地方特色或采用传统独特工艺生产,产品质量和服务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市场前景好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色产品的申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特色产品认定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委办)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实施特色产品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我市特色产品认定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有关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培育、发展特色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

(一)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产品;

(二)对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农产品;

(三)具有商洛地域特色或独特工艺的产品;

(四)绿色、生态旅游服务业及相关产业中的特色产品;

(五)自主创新成效显著或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六)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产品;

(七)生态型、循环型和节能型产品。

第七条 特色产品的培育内容:

(一)指导企业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

(二)对企业拟申报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连续三年市级以上质检机构的合格检验报告;

(三)督促企业收集近三年在全省或全国行业内排名和市场占有率资料;

(四)督促企业收集近三年废水、废气、废渣、烟尘排放、能耗达标检测报告;

(五)鼓励企业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报考质量工程师;

(六)督促企业办理注册商标;

(七)鼓励企业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帮助服务企业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九)帮助企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目录及文件。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综合指标达到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产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

(三)相关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四)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有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必备的检测、检验设施;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七)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并获得有效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八)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九)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十)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申报认定特色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企业所在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七)企业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产值、产量证明;

(八)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九)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申请特色产品:

(一)在申请年度前,非市场原因连续两年销售额明显下降的;

(二)近两年内市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中被判定不合格的;

(三)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和地矿产品不得申报特色产品;

(四)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本产品注册商标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特色产品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6月底以前,产品生产、旅游服务企业,向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资料,报市名推委办。

第十二条 特色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市名推委办对各县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提出现场审查企业名单,组织专家依据《商洛市特色产品现场评审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二)市名推委办依据现场审查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提出审核结论,经市名推委会议审议后,提出拟认定特色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政府对最终认定的特色产品授予“商洛名品”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商洛市特色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商洛名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商洛名品”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 未获得或者被取消“商洛名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产品,不得使用“商洛名品”标志。被取消“商洛名品”称号的企业,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特色产品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办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商洛名品”,积极培育省级名牌和中国知名品牌,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商洛名品”称号的产品,优先推荐参评“陕西省名牌产品”,政府采购产品时优先使用。

第十七条 特色产品的生产企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推委取消“商洛名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发生严重下滑、市场投诉较多,经有关监管部门查实并提出警告后,不能在限定时间内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检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检验资料的;

(四)转让、滥用特色产品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特色产品的认定及其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参与特色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定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有关人员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商洛名品”标志、证书样式由市名推委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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