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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13-0105003 文  号 商政发〔2012〕4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1-0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暂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级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级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新购置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凭相关证件免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车辆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后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及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严禁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行管制,限行时段为每日早7时至晚22时,限行范围为市区东龙山以西、丹江以北、构峪桥以东、金凤山以南区域。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全市境内上路行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市区内通行。

六、外地机动车进入我市境内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宣传和核发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交通管制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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