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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2-1128001 文  号 商政发〔2012〕3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1-2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省预调微调决策 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商政发〔2012〕19号),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好地实施《商洛市“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重大意义。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显著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十一五”以来,我市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整体水平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市场化和现代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对经济增长拉动乏力。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西安第二生活区”和“最佳生态旅游基地”,实现“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幸福商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服务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打造全市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总体思路。牢牢抓住《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商洛融入“西安一小时经济圈”和中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依托商洛区位、生态、资源和人文优势,以健全生产性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与培育新兴服务业,着力打造“西安第二生活区”。围绕旅游、物流、房地产、商贸、商务及涉农六大重点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

(三)主要目标。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生产总值增速,保持在16%以上的增长速度。到“十二五”末,服务业增加值翻一番,达到260亿元以上,三次产业构成比由目前的20:45:35调整到10:50:40。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以上,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170亿元,年均增长17%。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推动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提升发展旅游服务业。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探索商洛旅游服务业发展标准化工作新机制。加大三条精品旅游线路、四大国家森林公园为代表的旅游产业园区深度开发,加快A级(A—AAAAA)景区创建步伐,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开展特色农业观光、乡村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积极推进旅行社行业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创新经营理念,促进旅行社品牌化转变。培育和引进旅游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规模大、品位高、综合服务功能强的旅游园区、乡村旅游示范村和农家乐集群,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新的亮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文化产业和生态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以项目作为切入点、结合点,积极实施与生态旅游关系紧密的文化产业项目,挖掘商洛特色文化资源,抓好特色旅游地产品和纪念品开发,加快演艺进景区步伐,促进生态文化旅游建设。加大商於古道文化长廊建设和商洛花鼓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与推介力度,策划和包装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游客参与度高的主题演艺和文化娱乐活动,推进旅游文化产业大发展,形成共享资源、共享市场、具有秦风楚韵的商洛特色文化旅游品牌。通过多种营销方式拓宽周边旅游市场,构建跨区域精品旅游环线,加强休闲文化修养培育,营造休闲养生环境,倡导科学健康的休闲旅游生活方式,打造秦岭最佳旅游目的地,增强综合吸引力,变过“过客型休闲旅游”为“留居型休闲旅游”,不断提升“秦岭最美是商洛”品牌魅力,丰富“西安第二生活区”内涵,拉动旅游消费,大幅增加旅游综合收入。到“十二五”末,实现全年接待旅游者4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50亿元。全市发展1家以上5A级景区,5家4A级景区,星级饭店达到25家(市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广局、药监局、质监局、物价局、招商局配合)。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加快现代物流聚集区建设,到2015年,每个县区要建成2家以上与主导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区或中心。以打造陕豫鄂区域重要物流集散地为重点,全面提升商洛农特产品物流中心知名度,扩大交易规模;加快推进商山物流园、聚丰冷链物流园、商南丹江物流园、商南豪诚物流中心和镇安午峪工业集中区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提高园区产业承载力,促进物流园区形成集仓储、配送、交易、信息、多式联运为一体的物流业园区或中心。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物流中心,加快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客货运站(场)的优势,引导主城区和各县(区)分散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中。大力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物联网技术和产品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覆盖全市、联通全国的新型物流业态网络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物流资源整合,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培育一批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引导制造企业物流业务外包,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工商局、招商局、供销社、金融办配合)。

(三)积极拓展房地产业。严格落实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积极调控商品房供求关系,努力实现商品房价格相对稳定。加强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托“秦岭最美山水生态城市”定位,建设一批写字楼、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房地产开发小区。鼓励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在旅游景区周边适度开发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和养老地产,促进房地产业多样化、品牌化发展。规范一、二级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西安第二生活区”的目标,强化“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家政服务、养老托幼、食品配送等社区服务,完善居民小区教育、卫生、文化、健身等配套设施。贯彻落实物业服务行业招标投标制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重组、整合,做大做强本地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外地高端品牌物业企业入驻商洛市场,提升社区整体服务水平。(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文广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旅游局、物价局配合)

(四)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结合旧城改造和商贸资源整合,应用现代商业运营模式,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大型商贸中心、购物广场、特色商业街及商业综合体。积极引进全球500强、全国100强和省级10强商务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分(子)公司,建设家电销售连锁店、电子数码城、汽车4S店、建材为主的大型购物中心、市场,把家电、汽车、建材等大宗消费留在本市区域内。改造提升现有商贸市场,形成多元化的“便民服务商圈”,重点培育和发展“放心肉店、社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在新兴城镇、大型居民区规划建设集家政购物、休闲娱乐等便民设施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规划局、工商局、招商局、供销社、金融办配合)。围绕中心城市、各县城及主要旅游风景区接待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加快天成万豪、万国生态、商南秦东生态度假等四星级以上酒店建设,到2015年新建成四星级以上酒店6-8家,五星级酒店4-5家。加快发展一批快捷酒店和各类特色休闲度假山庄,建设和改造一批大众经济型饭店和特色小吃城,引进一批知名品牌餐饮连锁店,打造一批具有商洛地方特色的品牌小吃,满足城乡群众住宿餐饮消费多元化需求。把文化与绿色天然有机食品、饮食方式、饮食习惯相融合,研究开发具有商洛特色的菜肴、菜系,培育标准化、规模化餐饮企业。依托大型酒店企业,配套建设会展中心,组织各类购物节、展销会等,开展节会促销活动,发展会展经济。(市商务局牵头,市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药监局配合)。

(五)培育壮大商务服务业。大力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在商发展,推动金融产品、授信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快建立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贷款抵押评估登记中介机构,改善服务环境,有效降低评估登记费率。加快培育重点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债券。引导聚集民间资本,增强融资保障能力,改善提高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至少引进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规范改制2家和增设1家县级分支机构、1家市级财险公司,尽力实现保险业务镇办全覆盖;新设2-3家证券营业部,发展上市公司1家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5家以上。(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局配合)。依托陕西材料科学研究院商洛分院,着力培育科技服务企业,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主动承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市科技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加强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服务业)、省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名牌的争创申报,打造商洛市服务业品牌,提升商洛生态旅游服务业知名度(市质监局牵头< 市名推委办>、市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旅游局等单位配合)。发展会计事务、法律服务、广告宣传、工程咨询、工程评级等中介服务,培育房产、环境、安全、地震等评估机构和各类知识产权评级机构,引导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末,各类中介机构市级每个行业发展1-2家,每县区至少发展1家,初步建立起功能齐备、运营规范、市场运作的各类中介机构评估体系。(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工商局、建设局、质监局、科技局、司法局配合)。加强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三网”融合,优化整合网络资源,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打造“数字商洛”(市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文广、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配合)。

(六)着力发展涉农服务业。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农业科技、农业安全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工程,尽快制定和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程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加快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培育一批大中型涉农商贸企业,加快推进农产品直销和配送,将我市丰富的核桃、茶叶、板栗、豆制品等绿色农产品推向外地市场。(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文广局、卫生局、民政局配合)。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规模化、标准化、无害化现代种养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等主要环节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标准、良种繁育、农作物病虫监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服务体系,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创建力度,抓好农业名优品牌创建。积极拓展新型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及休闲农业示范园,拉长休闲产业链条,满足消费者对休闲产业的消费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发展休闲农业产业示范园不少于7个,各县区发展休闲农家不少于50个,休闲农业综合收入达到1.2亿元。积极开展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畅通农村消费和农资流通,并以此为基本载体,综合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邮电通信等方面,组织开展好农村社区性综合服务。积极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增设服务网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商务局、林业局、旅游局、文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三、制定政策,强化保障,支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放宽准入

1、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即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2、降低准入门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至3万元人民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首次缴纳不低于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3、简化办事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外,市县区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置许可审批程序;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服务业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简化许可审批程序,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方式。

4、放宽筹建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工商部门对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较多且筹建时间长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5、放宽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对于办公与经营场地不在同一处,但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划内的服务企业,可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

6、拓宽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投资人可以用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在商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工商部门应给予认可。

(二)用地优先

7、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8、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服务业各类新建项目(房地产除外),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首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部分一年内缴足。

9、对银行机构在县区、镇办设立机构网点确需购置土地的,按照土地成本价作为起挂价挂牌出让。

10、支持大型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在我市开发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其山林和水面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可以采取土地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对民营文化企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用地,按公益性用地政策执行;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给予支持。

11、对充分利用荒山荒坡或劈山填沟的形式获取项目建设用地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免收复垦费和地方留成的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经批准可全部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征土地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的,以土地成本价作为起挂价挂牌出让;建设四星、五星级酒店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可全部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的土地登记费减半征收,其中五星级全免。

12、对产业转型升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和引领汽车、家电、建材等大宗消费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重大旅游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含写字楼),经发改、商务、国土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可参照同一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30%挂牌出让。

1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或用地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4、社会资本举办5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的,其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同城同区域工业用地水平;新办自行选址或因发展需要扩大规模的用地,如符合城市规划和按卫生部门相关等级标准计算的占地面积,审批部门应予准许并由国土部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税费优惠

15、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6、企业实施非核心业务剥离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补助;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申请省级给予全额返还。

17、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

18、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9、市内所有旅行社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免征属于市县区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生态旅游村镇和以“农家乐、农业观光”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0、为鼓励加快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对物流业土地税费可采取减征、免征、先征后返的鼓励政策;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1、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2、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中、省鼓励类产业聚集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

2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4、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对开发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如能提供相关资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新建保障房的优惠政策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6、服务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8、对科技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应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一个纳税年度内,科技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对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0、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1、对经批准下发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协助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33、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列支返还。对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农药、农膜、农机、饲料以及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等免征增值税。

35、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36、营利性医疗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37、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等免征营业税。

38、凡在我市新建、改扩建三星级以上(含)酒店项目,经发改、旅游、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代中省收取的一律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凡属市县区自收自留部分,四星、五星级酒店全免,三星级酒店减半征收;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成本价收取。

39、农信社改制为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过程中机构合并、更名和注册登记等费用按规定对属市县区自收自留部分减免征收;免缴或减半收取资产保全、准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规费,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按规定给予减、缓、免或标的物到位后收取等优惠;银行贷款抵押评估费减半收取;对金融高管人员落户、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四)财政奖励

40、新引进的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地产项目除外),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按其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可按不超过征收额的50%进行补贴,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1、对开发面积在10万平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括购物中心、大卖场、商业街、主题商场、专业市场、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和重点招商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土地增容费、土地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不超过征收额的50%进行补贴,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2、对建成营业的三星级以上酒店,自评定之日起,五星级5年内、四星级3年内、三星级1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园区建设,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

43、对我市新获4A级、5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获四星级、五星级称号的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获全国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牌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4、对原创演艺剧目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创作演出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演艺剧目,给予创作演出单位一定奖励;对电视传承宣传播出老百姓非常喜欢的地方剧目给予扶持;对列入省级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给予补助,影视作品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舞台艺术作品不超过20万元,精品图书不超过5万元;对省、市内艺术家举办的有利于提升商洛文化影响力的个人专场演出、艺术展览,可给予适当补助。

45、对总部在我市设立的、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6、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安排支出用于企业发展,后三年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安排支出用于企业发展,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执行。

47、经市级发改、商务、统计、税务部门认定,对首次达到统计限额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实现年零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实现年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垄断或特许经营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

48、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环境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土地评估、地震安全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正常运营后,按其所取得的甲级(A级)、乙级(B级)、丙级(C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49、对新引进全球500强、全国100强和省级10强商务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的分(子)公司、连锁店或研发、销售、采购、结算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50、30万元;其购置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按所购房价的1.5%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3年内按房租的10%进行补贴。

50、对异地银行来商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区、镇办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县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51、对获得国家示范社、省级百强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金归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社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被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开发出国家认定新产品、新工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2、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的服务型企业和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按照国家、省级二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市内所有人,每项奖励5万元。

53、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汽车4S店、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包括购物中心、大卖场、商业街、主题商场、专业市场、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和养老地产,稳定营运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缴纳额的50%安排支出奖励投资者;对通过招商引进的大型商业设施品牌运营商,自开业运营之日起,3年内对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缴纳额的50%安排支出奖励投资者。

54、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个人购买自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最高限额25万元调整到35万元,贷款还款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还款期在五年以内(含)的,贷款利率由4.45%降至4.0%; 还款期在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由4.9%降至4.5%。

55、致力于培养市场急需的面向生产、生活、涉农技能型人才、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等培训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验收资质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6、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到服务业集聚区(园区)创办企业,可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宅公寓(5年内免收租金),可提供20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并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57、对社会资本在我市开办养老机构的,设置床位400张以上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达到省级等级评定等次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经省级有关部门评级正式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8、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五)用水用电及其他

59、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落实与工业用电、用气同价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热同价政策(高耗能、耗水等特种行业外除)。

60、以上各项扶持政策,由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报经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区)分级承担;本政策意见与原有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衔接协调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加大资金扶持。市、县区政府均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从陕南循环发展资金中列支500万元,市级财政预算列支500万元,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本政策意见实施中的各项财政奖励。各县区财政列支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0万元,支持引导县域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强化考核奖惩。统计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强化服务业统计考核工作,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由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对任务完成较差的县区和部门,进行全市通报。

(四)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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