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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60911-044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7-09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经营的管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门是我市加油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行业规划和加油站建设、经营资格的初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规划、住建、城管、环保、国土、物价、气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制订《商洛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油站布点规划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章 加油站建设

第六条 拟新建加油站应在取得规划点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建设经营资格。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管理。

第八条 市区和各县城区新建加油站的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竞买取得规划点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市内“空白镇”规划点配套建设一个加油站。

第九条 参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土地使用权竞买的企业须经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同意,且应当是中石油、中石化、交通延长、延长壳牌等大中型成品油经营企业。其它企业参加规划点土地使用权竞买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从事成品油经营5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参加竞买。

第十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商务局配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入按照土地权属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为20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若仍规划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应重新竞价。

第十四条 买受人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后,凭省商务厅同意竞买的预核准批复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移交书》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市商务局审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审批。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到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国土、住建、公安消防、安监、环保、质监、气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始建设。

第十五条 经批准新建的加油站应当在半年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建成运营。对不能按时落实规划用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由市商务局收回批件,交回省商务厅作废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另行组织竞拍。

第十六条 申请改(扩)建加油站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改(扩)建申请,并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再报省商务厅审批。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消防、防雷等手续。改(扩)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建设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环保地址和扩大建设规模。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达标要求,只对除库容、加油机以外进行的达标改造,由市政府审批。改(扩)建加油站须在6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加油站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加油站建设竣工后,除商州区“四办两镇”(城关街道办事处、陈塬街道办事处、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湾街道办事处、杨峪河镇、沙河子镇)范围内的验收由市商务局组织外,其余加油站的竣工验收均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方式采取由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文件;

(二)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五)《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税控加油机质量鉴定证书》和《税控功能鉴定书》;

(九)《防雷电装置检测报告》;

(十)加油站设计图纸(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十一)储油罐产品合格证;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十三)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十四)《加油站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五)加油站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十六) 加油站全貌和储油罐区彩色照片。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将验收合格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改(扩)建加油站竣工验收按照新建加油站的验收方式和程序进行,经验收合格,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请下发重新经营通知。市商务局自接到省商务厅通知文件5个工作日内通知加油站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并且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加油站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加油站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商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经营的加油站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牵头组织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非法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予以取缔;

(二)工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销劣质成品油等行为;

(三)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及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成品油等行为;

(四)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加油机计量检验和产品质量抽查,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

(五)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国税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损坏税控装置、破坏铅封或采用技术手段修改加油数量,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

(七)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核查加油站规划审批情况;

(八)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

(九)住建部门负责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有关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加油站建设管理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7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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