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评价淘汰及竞争性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2-0127020 文  号 商政办发〔2021〕3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0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评价淘汰及竞争性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评价淘汰及竞争性选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商洛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评价淘汰及竞争性选拔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等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长队伍建设,提升各级各类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商洛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评价淘汰及竞争性选拔办法(试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评价淘汰办法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校园长任期制管理及考核要求,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评价淘汰制。任期内进行年度评价。

(一)评价内容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端正、目标明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责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设岗定责,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3.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深化课程改革,及时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安排,推动“双减”工作和“五项管理”等教育改革有力,教育教学秩序良好。

4.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各项制度健全,教师考评、培训、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等奖惩制度富有激励性。

5.队伍管理规范,师德高尚,教师专业素质和能力持续提升。

6.校园文化建设有特色,育人氛围浓厚,校园环境优美、整洁干净。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

7.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提高信息化设备配备及使用效率,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应用。

8.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各项支出管理规范,后勤管理精细,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9.安全管理规范,“三防建设”到位、运行正常,校园安全管理标准化全面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细致。

10.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材存储、食品加工、餐具清洗、食品留样、索证索票等管理规范。

(二)负面清单

校园发生以下现象及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督查核实情况,在评价中实行扣分,每项内容每发生一起事件扣减5分。

1.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中高考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

2.落实“双减”“五项管理”等重大教育改革工作不力的。

3.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4.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或对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等监管不严的。

5.发生教师歧视、侮辱、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6.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导致出现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

7.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不力,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演练的。

8.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发生校园欺凌,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的。

9.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收支混乱,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等各项教育资金的。

(三)评价办法

1.评价时间:任期届满评价在任期三年届满时进行;任期内每年评价一次,作为任期届满评价的成绩构成和阶段性工作成效评价,与学校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考核同步进行。

2.组织实施:各县(区)中、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县(区)域内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县区科教体局按照管理权限分类实施。

3.评价成绩构成:任期届满评价成绩按任期内三年成绩分别占30%、30%、40%比例计算;任期内年度评价成绩由公众评价、学校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公众评价占20%、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占80%。

(1)公众评价:参与评价范围为本单位职工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教育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及中层科(股)室负责人。公众评价按100分计算,其中:教职工评价占20%、“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占15%、家长评价占15%,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占50%。

(2)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考核成绩:教育部门确定校园长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进行考核,满分按100分计算。

4.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予以免职。

(1)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2)发生其他群体性安全事件、重大火灾、治安事件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事件,被同级党委、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部门督办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校园有教师或学生参与非法组织渗透活动的。

(5)校园长本人或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5.结果确定:任期届满评价成绩、任期内年度评价成绩在同类学校前20%位次的确定为优秀;后10%位次的确定为一般;其他均为良好等次。

(四)评价运用

任期届满评价结果和任期内年度评价结果作为校园长年度考核等次、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职级评聘、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分配、下一轮校园长任用或淘汰的重要参考。

1.任期届满评价结果运用

任期届满评价为优秀等次,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推荐参与名校园长评选或调整到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学校(幼儿园)任职。

根据评价成绩和等次,按照同类学校10%的标准,淘汰综合排名靠后的校园长;同类型学校不足10所的,对排名末位的予以淘汰。淘汰的校园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且2年内不得担任校园长。

2.任期内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任期内年度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在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优先考虑。

任期内年度评价为一般等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资格,绩效工资及奖励性补贴按照县区管理办法予以扣减。

二、校园长竞争性选拔办法

(一)实施对象

市县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二)实施原则

初任校园长实行竞争上岗或公开竞聘制度。校园长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选贤任能、充满活力的校园长管理体制。

(三)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6.一般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适当放宽。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事业单位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

(四)程序

根据学校班子结构和校园长空缺情况,由教育部门党委(党组)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在学校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竞聘。竞争上岗或公开竞聘按照组建机构、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任前公示、廉政考试、任职等程序进行。

1.成立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部门有关科(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发布公告,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实施程序等。

3.组织报名。报名采用自愿报名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4.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竞争上岗或公开竞聘人选。

5.笔试。主要考核应聘者教育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教学管理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及教育管理者必备的素质等。

6.面试。采取演讲、答辩、结构化面试等方式。主要考核应聘者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及教育管理者必备的素质等。

7.组织考察。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所缺名额按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办法、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8.确定拟任人选。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由教育部门党委(党组)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议研究决定任用。

9.任前公示。任用人选,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10.廉政考试。按照有关要求,对任用人选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

11.任职。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五)有关要求

1.竞争上岗、公开竞聘校园长要坚持信息公开。报名可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报名、组织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实行校园长试用期制度。初任校园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予以任用。

3.校园长竞争上岗、公开竞聘工作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校园长竞争上岗、公开竞聘工作,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十佳校园长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任职三年以上的校园长。

每三年评选一次,分市县区两级进行评选;市级每次评选10名,县级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市直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参加市级联评(每次不超过1名,无符合条件的不予申报)。已获得同级此类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参评校园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任职资格、领导能力,履职尽责、作风务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校各项工作走在同级前列,师生及社会认可度高。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管理理念先进,综合素质优秀。校园长坚持学生第一、教师为本、科研兴校、质量立校、内涵强校的管理理念,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思路清晰,担当作为,创新务实,追求卓越。任职期间,能坚持深入教学一线和师生家长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0节,个人近3年任期评价均为优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优秀不少于1次);个人近3年荣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不少于1次;师生、家长对校长的评议优秀率达到90%以上。

(2)管理水平一流,学校工作领先。学校管理科学民主,校园环境整洁高雅,学校文化特色鲜明,形成独特办学品牌。所在学校为市级及以上平安校园或市级校园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校;近3年任职学校至少承担过1次县级及以上工作现场会,或相关工作在县级及以上经验交流;近3年任职学校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荣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不少于2次(教育行政部门荣誉不少于1次);师生、家长对学校管理的评议优秀率达到90%以上。

(3)管理措施得力,师资团队优良。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班子团结和谐、积极担当,能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队伍建设成效显著。近3年班子成员荣获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不少于1次,学校有2人及以上荣获省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德育先进个人,有3人及以上荣获省市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师生、家长对学校班子的评议优秀率达到90%以上。

(4)管理方式创新,教研促进显著。重视教师干部培训,教学改革研究有效,科研成果丰富,形成以教研促管理提质量的良性机制;个人近3年至少有1篇教育管理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经验交流,至少主持1项市级及以上课题;学校教师每年参与县级及以上课题人数、发表论文获奖人次达到当年专任教师总数的1/5以上。

(5)管理育人有效,学生发展全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关心关爱学生成长,坚持“五育”并举,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有力。学校近3年至少荣获1项市级及以上德育教育、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保教育等特色(示范)学校(基地)称号,1%以上的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新时代好少年等称号。

2.否决条件

近3年内,学校及其校长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选:

(1)受到各级各类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师德师风各项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差,教育教学质量相对滞后的;

(4)出现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

(5)对教育舆情管控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6)利用稀缺教育资源牟取私利的;

(7)经费管理不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

(8)校容校貌脏乱差、管理秩序混乱的;

(9)校园长本人有无故旷职行为,或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三)评选程序

1.各县区要按照市级评选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十佳校园长”评选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按照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县区评选、市级联评的程序进行。

(四)结果运用

对评选为“十佳校园长”的人员,市级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县级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晋升职称、评优评先、外出培训进修和干部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五)退出机制

获得此称号后,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1.受到各级各类党纪政纪处分的;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4.履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不履行校长工作职责,学校或个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6.获得称号后担任校长岗位不足五年以上的;7.调离本市或不再从事校长工作的。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