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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293 文  号 商政办发〔2022〕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1-31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防发生冲击底线的消防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全市移民搬迁安置点(区)(以下简称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为移民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及《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对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防范化解可能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安置点高层楼群消防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因火致贫、因火返贫的情况发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资源整合,制定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落实行业部门牵头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社区、物业等单位主体管理责任,积极探索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管理方式,解决安置点消防安全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共同服务好、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

2.坚持导向、精准施策。清醒认识到当前安置点消防安全存在的短板,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一幢一幢查、一幢一幢过的原则,深入查找解决消防安全隐患,逐项落实整改责任,精准制定整改措施,挂账整改、照单销号,切实提升安置点的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3.健全机制、巩固提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切实守好消防安全基本盘、基本面,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和产品,从源头上、管理上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压实工作任务,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除建筑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火灾预防等方面的建设,逐步实现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四自”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处理能力,组建配齐相应的高层扑救力量和装备,按标准建设专职队、微型消防站,实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灾情。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县区政府责任:(1)履行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安置点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解决安置点消防安全问题;(2)建立健全安置点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贵任追究机制,将安置点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3)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安置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置点消防工作调研,至少听取一次安置点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消防安全瓶颈问题。

2.镇(办)责任:(1)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一名镇(办)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支出;(4)按照标准建设专职队或微型消防站,并做好日常的训练,确保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行;(5)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村(居)民自治制度。

3.村(居)民委员会责任:(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2)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村(社区)干部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3)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4)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负责监管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5)依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建立安置点志愿消防队伍;(6)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实行村(居)民自治制度。

4.行业部门责任:

(1)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城镇开发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体系布局、乡村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要点,将设有安置点的区域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设施建设纳入安置点规划之中,加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的规划审查,做好拟建安置点的消防安全规划,将消防安全达标纳入交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安置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安置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安置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管理建筑或居民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通道、场地、设备用房等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指导安置点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3)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工作统筹中加大消防安全比重,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建设发展,统筹规划乡村、安置点消防组织、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4)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务工人员就业培训教育的内容,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5)公安部门:辖区派出所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明确一名专(兼)职民警,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消防宣传等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确定工作措施。

(6)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指导镇(办)、村(组)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安置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7)供电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安置点用户规范用电,宣传用电安全知识,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8)水利部门:将安置点消防水源纳入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规划市政消火栓的安置点,由水利部门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在安置点建设消防水窖、消防水池等水源。

(9)城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建设燃气管道等工程,积极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用户用气隐患,确保燃气领域安全。

(10)文旅部门: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利用流动影视放映车播放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片。

(二)筑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1.不断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镇(办)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及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设施评估,加强消防水窖、消防水池、消防车通道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相关建设经费从镇(办)公共安全项目统筹开支。

2.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有公共资源收入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居民共同承担,无公共资源收入的,由居民共同承担。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正确处理报警信息。

3.建立基层群众消防救援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义务)消防队,配齐配强微型消防站防灭力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纳入消防站联勤联动体系。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三)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管理

1.规范用电用火管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严格村(居)民生活用火安全,做到人走火灭,使用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时,要与易燃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科学规划房前屋后柴草堆放位置,加强烟头、烟花爆竹等火源管理。

2.规范电动车使用管理。电动车应在规定的区域内集中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装置,禁止电动车“飞线充电”、入户停放或停放在楼梯间。

3.规范燃气用具使用管理。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4.规范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或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消防通道、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标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清做好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做好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力抓好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

(二)加强教育,营造氛围。要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制作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图文,在安置点休闲区通过发放宣传海报广泛推送消防安全提示,延伸消防宣传触角,扩大提示性消防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家庭消防安全意识,着力让消防知识深入人心。深入安置点鳏寡老人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面对面”发放遏制“小火亡人”专题资料,“手把手”帮助整改火灾隐患,使消防宣传真正“入眼、入耳、入心”,持续保持消防安全宣传浓厚氛围,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统筹,狠抓落实。要建立完善与消防救援、安置点、应急部门、属地政府等单位的联勤联动机制,以服务为主,从解决实际困难出发,有序推进工作,切实构建安置点消防安全屏障。

(四)强化推广,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置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附件:移民搬迁安置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移民搬迁安置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点(区)(以下简称“安置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组织、有制度、有装备、有战斗力”的安置点微型消防站,实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安置点治安联防、物业巡防、群众自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每个安置点建立一个微型消防站,确保24小时随时能够应急响应,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巡查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逃生演练、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

安置点微型消防站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随时能够出动处置初起火灾,组织机构应由1名站长,1名副站长,4-6名队员组成。站长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副站长由安置点物业工作人员担任,队员由安置点志愿者、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物业工作人员等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资格证,保证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站点设置

微型消防站优先设置在物业服务中心、监控室、消防控制室等场地,满足值班值守、操作消防系统、查阅安置点视频,便于人员出动、装备器材取用等功能,门口应悬挂明显的标牌标识(如:××乡(镇)××安置点微型消防站),在墙上悬挂工作职责、制度、组织人员机构和应急联系方式。

四、车辆器材配备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安置点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应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在初期浓烟、高温、明火、黑暗等环境下的灭火应急救援的需要。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农用合用消防车、消防摩托车。

五、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1.负责本安置点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2.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4.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5.熟悉所在安置点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6.负责本安置点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完整好用;7.在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同本镇(街道)、村组,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8.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和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的双重领导。

(二)站长、副站长职责:落实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和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研究并解决安置点存在的消防隐患等问题,负责本安置点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队员职责:熟悉掌握本安置点及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重点场所基本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熟练掌握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施的操作原理、方法;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参加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随时能应急响应扑救初起火灾。

六、经费保障

微型消防站的办公费用应纳入镇(办)财政预算,有公共资源收入的安置点,应将微型消防站的办公费列入日常开支中,依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建立安置点消防队伍,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微型消防站出警量、器材损耗等情况,配备器材装备,给予一定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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