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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370 文  号 商政办函〔2022〕3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4-28 15: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要求,特制定我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探索和完善国有土地资源要素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加快推进产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标准地”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模式,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逐步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城市新区、县域工业园区、混合产业项目区“标准地”供应。

二、基本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基本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二)指标体系。“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内涵性和外延性指标构成。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当达到或者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

1.内涵性指标: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评价指标;“N”即县区结合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2.外延性指标:按照“5+X”要求确定拟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标准;“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等指标,各县区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价。在符合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县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及成片开发区完成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的区域评估成果,由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须进行评价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开展单独评估评价。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各县区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的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坚持土地使用标准,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税收、建设、能耗、环境等控制性指标。建立单位土地出让效益倒逼机制,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

(三)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在符合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

(四)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要积极探索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

(五)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要求项目从土地交付到开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在签订“标准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且不再变更受让主体的,交地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县区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县区政府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四、工作程序

“标准地”改革是做实事先评价、做精指标控制、做优事中承诺、做快落地开工、做严事后监管,实行“定标出让、对标拿地、按标施建、依标验收”闭环管理模式,分为四步:

(一)事先作评价。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和连片开发区等有条件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6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文物考古报告、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作为补充,严格“净地”出让。

(二)事前定标准。各县区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构成。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作为补充,并编制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同时,探索以竞税收方式出让“标准地”,将亩均税收转变为明码标价的“硬实力”参与土地竞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事中作承诺。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项目外延性指标的标准和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组织设计、施工,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严格按约定予以奖惩。同时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实施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对严重违约失信的,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五、工作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价;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开展项目区域节能评价,依据能耗双控要求监督企业节能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出具规划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明确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控制指标,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工业企业地块转用途调查名录。协同工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工业企业腾退地块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严格工业用地环境准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在报建、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水资源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三同时”制度,监督指导落实好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招商服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确定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会同招商、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工作,并结合文物评估报告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政府明确的项目区域事项,组织有关单位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负责开展项目区域节能评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书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洛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财政、资源、环境、住建、水利、工信、招商、税务、文旅、审批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局。各县区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推进“标准地”改革。

(二)强化改革协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区政府按职责要分别推进,有效对接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容缺审批、承诺告知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以“标准地”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后续工程规划、施工、消防等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时,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格考核评估。推进“标准地”改革要实行节点管控,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相关部门改革实绩等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的评估考核机制,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依法取得“标准地”的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不予通过,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四)突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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