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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473 文  号 商政办函〔2022〕6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14 10: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商洛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陕西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资源环境和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并提出气象灾害适应、预防或减轻影响对策的活动。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免费使用论证报告,不再要求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全市范围内开发区以外的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建设项目,跨区域调水、输电、能源、石化、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和旅游开发等密切影响气候条件的公共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现场踏勘论证区域,分析论证区域现状及规划,确定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

(二)收集并处理论证区域及周边的气象资料,结合与论证区域规划及建设内容相关的行业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和环境资料,按规范编制并形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五)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使用。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的论证机构是否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能力要求;

(二)论证报告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行为;

(三)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是否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认可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报告行为;

(六)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

(七)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的应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可直接作为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并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规划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市、县区发改、生态环境、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报建审批的审查内容,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做好本开发区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的应用、管理,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查。

第八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科学、真实、完整,并符合《陕西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根据需要增设专用气象监测站(点),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应开展区域整体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书。论证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结构性、功能性的调整,须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当论证区域规划建设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气象灾害可能对开发区造成严重危害、入驻园区的项目属于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影响评估。

第十一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列为重点督办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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