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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优待扶助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1089 文  号 商政办发〔2022〕3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2 16:3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优待扶助办法的通知

商规〔2022〕004―市政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残疾人优待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商洛市残疾人优待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商洛市行政辖区内,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待扶助。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文旅、卫健、医保、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优待扶助。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第八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同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九条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待遇、生活补贴的同时,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

第十条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以及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电、暖优惠补贴、残疾人信息消费资费优惠等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予以供养。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优先配租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对有肢体残疾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选择方便生活居住的楼层。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给予急难救助。

第十三条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依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形式社会化照护服务。

第十六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三章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

第十七条卫健部门应大力实施预防出生缺陷妇幼项目,对农村困难孕产妇在市、县区两级医院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优先扶助,筛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加强早期干预和跟踪治疗,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八条落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各县区政府应将残疾人言语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综合训练和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应当给予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照顾。

第二十条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服务。

第四章教育和就业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残疾少年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公办托幼机构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应免除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鼓励民办托幼机构对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子女给予学前教育优待。

鼓励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

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障残疾人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政策。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校学习。残疾人考生和在校残疾人学生,可以按规定免试体育。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残疾人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并优先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予以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工种、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时应优先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残疾人大学生实习见习实训补贴政策,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产业,培育发展农村助残增收基地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将残疾人纳入政府培训计划,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提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岗位。

第三十一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文体赛事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对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残奥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提供相应比例的就业岗位。

第五章无障碍建设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需求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环境改造提供资助,或者为其免费改造。

第三十四条 交通、城管、交警等部门应在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交通路口配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第三十五条 文化、医疗、电信、金融、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交流服务。

第六章其他优待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其生活困难状况免于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网络服务的单位对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残疾人给予优待。

第三十八条 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为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游览旅游风景区,享受免门票优惠。双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可随同陪护人员1名,陪护人员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第四十条 市、县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有声读物阅览室,及时增添、更新盲文图书和有声读物设备,方便盲人读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政府相关部门,由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由负责该项优待扶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履行为残疾人服务职责而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残疾人(家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商洛市优待扶持残疾人办法》(商政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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