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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4-00018 文  号 商政办函〔2023〕12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2-11 16: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依法依规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合理处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规〔2023〕2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有序退出相关事宜的通知》(陕自然资矿发〔2023〕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升级、循环发展理念,认真核查全市范围内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情况,全面停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2023年底前,全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矿业权依法退出或调整到位,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推动相关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坚守生态保护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摸清底数,应退尽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绿色循环发展,全面摸排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底数,建立市县级矿业权退出工作台账,做到应退尽退、应退早退。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充分尊重依法设置的矿业权,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区分矿种、出资类型等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多渠道分类处置。

(三)统筹协调,稳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有序退出。

(四)严格要求,加快修复。坚决查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做到减存量、零增量,确保取缔彻底。同时,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稳步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三、主要任务

(一)结合实际,分类处置

1.避让变更。对与生态保护红线部分重叠的矿业权,可采取扣减重叠部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方式进行处置,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2.自行废止。对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矿业权,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办理避让变更与延续等登记手续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资源局或审批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3.整体注销。对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完全重叠或重叠面积扣减后无法进行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应采取整体注销的方式进行处置。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矿业权人注销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矿业权人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回有关勘查与开采许可,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资源局或审批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4.依法查处。对迟于保护区设立且各项手续不完备或违法违规获得的矿业权,依法予以查处并清理退出。坚决查处生态保护红线内无证无照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并责令违法主体履行环境破坏修复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县区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县区资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明确责任,限期退出

1.各县区政府组织县级资源、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处置意见,及时督促本辖区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矿业权人,在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矿业权注销、避让变更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县区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县区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2.涉及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矿山办理矿业权避让变更的,市县两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业权变更登记核查意见后,由矿业权人向发证机关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资源局或审批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3.参照《全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39号),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退出矿业权按照“先退出、后治理、再补偿”的原则,先行办理退出手续,同时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组织验收,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对符合补偿要求的矿业权,依法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资源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前。

(三)认真核实,评审备案

完成避让变更后且资源储量发生30%以上变化的采矿权,应按照《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0〕114号)要求,编制核实报告,并按评审备案权限办理有关手续。退出的探矿权具备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的,在转采前,一并办理储量分割评审备案事宜,其他情况无需办理评审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0日前。

四、有关要求

(一)夯实责任,健全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解决矿业权退出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对涉及避让变更的矿业权,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申报变更登记。完成避让变更后,完善相关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编、勘查实施方案修编等工作,确保矿业权有序退出。

(二)严格审查,把牢关口。市县两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凡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矿业权,一律停止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等登记事项,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设各类矿业权。

(三)加强督查,从严追责。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督查督办。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县区,要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商洛市生态保护红线与采矿权范围重叠扣减退出台账

2.商洛市生态保护红线与探矿权范围重叠扣减退出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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