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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支持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1-0924005 文  号 商政办发〔2021〕2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9-1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支持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支持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支持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财税扶持政策,推动我市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中省税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办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政策,降低木耳产业用地成本。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给木耳生产者用于木耳生产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木耳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对招用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重点群体企业,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从事木耳产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木耳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从事木耳种植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木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抓住政策优惠时限,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木耳免征增值税,包括鲜木耳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木耳等;规定限额内的木耳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从事木耳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木耳菌包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木耳,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木耳菌种在内的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深加工后销售的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深加工后销售的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木耳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木耳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木耳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出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木耳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按照内销环节征税率13%、9%分别对应退税率13%、9%,自产免税木耳直接出口或购进免税木耳且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木耳退税率为0。

(五)减免的收费项目。落实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尤其对相关部门涉及木耳产业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收费予以免征。

二、财政资金投入政策

(六)设立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木耳产业发展资金,通过政府奖补、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等形式,专项用于全市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优良品种选育、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条延伸、资源品牌整合、市场营销等环节。各县区应参照市级相关办法,按照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设立木耳产业发展资金。

(七)优化涉农整合资金投向。按照涉农整合资金向产业发展倾斜的要求,投入木耳产业的比例不低于已整合资金的25%。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避免资金“撒胡椒面”。整合资金支持范围和环节遵照中省有关政策执行。

(八)实现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木耳产业发展的有效衔接。合理利用沉淀在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木耳生产企业,达到双赢,加强股权管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九)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实行揭榜挂帅、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贴息以及超额奖励等方式。

三、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政策

(十)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费率。除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独立主体外,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农户的担保延伸;对小微企业减少收取融资担保费,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8%,300万元-1000万元的担保费率为1%,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为1.5%。

(十一)开发木耳贷担保产品,优化反担保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开发专门用于木耳产业发展的木耳贷金融担保产品;结合财政补助、贴息、保险等手段,激励担保公司采取信用担保、非标抵押、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等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解决木耳产业发展资金瓶颈。

(十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木耳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设立10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代偿风险补偿。对通过涉农整合资金设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后续政策调整,积极探索向木耳产业信贷风险补偿方向调整转换。

(十三)完善金融机构奖励政策。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运用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以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放贷意愿。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以木耳为代表的特色农业产业链量身打造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多样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购销平台+银行”等产业链融资模式,丰富木耳产业金融服务方式,更好地服务县域发展木耳产业的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按照当年累计投放贷款金额,财政给予金融机构0.19%的奖励。对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由中央财政分担70%,省级财政分担21%,市县财政分担9%。市级财政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引导资金,年终将对木耳产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银行、保险、担保等予以奖励。

四、完善木耳保险政策

(十四)设立市县木耳保险专项资金。市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降低木耳产业的风险压力,充分调动木耳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十五)加大木耳保险覆盖面。对木耳产业要做到应保尽保,县区财政要多方筹措资金,对木耳产业全产业链做到全覆盖。积极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设施农业(食用菌)险种承保任务,提高木耳产业占比,推动木耳保险全覆盖。

(十六)降低企业保险缴费比例。鼓励木耳保险承保企业降低木耳经营主体缴费比例,并将降低比例作为重要因素纳入下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增量部分分配依据。

五、支持科技创新政策

(十七)支持选育商洛适生优生新品种。支持组建县区木耳产业研发中心,对选育出商洛适生和具有良好抗病抗杂能力的广适性新品种的研发中心、龙头企业等实行揭榜挂帅、政府购买服务。

(十八)支持木耳研发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木耳产业研发中心,达到省级规定研发中心评定标准的,对企业新增研发投入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十九)支持木耳品牌建设。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取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单位或组织,财政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木耳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龙头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产品提档升级。

六、支持木耳营销政策

(二十一)支持木耳展示体验示范店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木耳销售企业建设木耳展示体验示范店建设,验收达标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积极推动木耳产品进专柜、专馆、专区,对其直销网点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木耳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木耳电子商务平台,降低物流费用,开发木耳销售APP,建立综合考核评定机制,对考核前十名企业予以奖励。

(二十三)对木耳销售龙头企业实行销售递增奖励。对年木耳销售额较上年增长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对增长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十四)支持木耳企业出口创汇。对首次出口并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增幅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6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政策

(二十五)支持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围绕龙头企业鼓励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产业聚变、形成产业集群。对木耳企业将相关配套产业转至我市的,予以一次性奖励。促进上下游产业不断延伸拓展,发展锯末、麦麸、菌用器械、编织袋等菌用物资生产厂商,积极推动仓储、物流、回收等配套服务产业发展,构建分工协作、衔接配套的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格局。

(二十六)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政府通过奖补方式,鼓励龙头木耳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延链补链强链,鼓励木耳产业精深加工不断提高附加值,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每个县形成2-3个龙头企业。

(二十七)支持设立木耳产业发展投资平台。各县区要积极打造木耳产业投资平台,市级将以股权注资的方式参股县区木耳产业投资平台。通过平台创新木耳产业投资方式,将直接投资变为股权投资,待企业成熟后,由企业优先回购;或在市场上出售股权、收回资金;或待企业上市后,出售股权变现,收回的资金再用于木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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