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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1-1126002 文  号 商政办发〔2021〕2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0-1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级部门驻商有关单位:

《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商洛海关、电信商洛分公司、移动商洛分公司、联通商洛分公司等部门。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认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响应机制、对疫区实施和解除封锁建议;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协调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研攻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传。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市内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动物强制扑杀、交通管制、动物防疫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疫区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慈善捐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争取和筹措工作,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及控制、扑灭疫情所需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环境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以及公路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点设置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的运输畅通;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市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保障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健委: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人员防护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指导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有关违法行为,负责上市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杜绝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市林业局:负责辖区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定期通报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果,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本市邮政快递企业做好收寄邮件、快件的检查,防止邮寄与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商洛海关:负责配合口岸海关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配合口岸海关做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

电信商洛分公司、移动商洛分公司、联通商洛分公司: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1.4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

2.2.1 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起草、修订和完善;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人员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预备队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以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置组、消毒灭源组、流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社会管控组、信息宣传组等7个现场工作组,分工如下。

(1)疫区封锁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

(2)扑杀处理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级农业农村、公安、环境等部门,负责对染疫动物实施扑杀,对动物尸体及饲料、垫料等有关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级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4)流调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林业等部门,负责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溯、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追踪,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开展疫病监测,对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判断,加强疫区易感人群健康状况监测。

(5)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级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以及疫情处置人员、物资、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6)社会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局、商务等部门,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市场监测,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级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知识宣传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 分级标准

3.2.1 Ⅰ级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21天内,非洲猪瘟疫情在本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

(2)21天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4天内,口蹄疫疫情在本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以及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三类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7)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发生。

(2)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以及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卫健部门负责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各级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林业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4.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卫健部门人间疫情通报、林业部门野生动物疫情通报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情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对应当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4.3 报告

4.3.1 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送样检测。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级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调信息,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原则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Ⅰ级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中、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1.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市通报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5.1.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疫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县(市、区)通报动物疫情。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2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1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5.2.2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养殖;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2.3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3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灾害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点为散养户的,一般以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动物疫病种类、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追踪、风险评估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划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省应急厅。预案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商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李育江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罗存成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洪 亮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徐惠琴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 瑛 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

周训焱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德彬 市工信局副局长

赵念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姚长志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何宏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建利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杨 卫 市环境局副局长

郑佰计 市城管局三级调研员

黄恒林 市交通局副局长

余敏荣 市商务局副局长

罗来良 原市爱卫办副主任

王奋斌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李正泉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瑞哲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雷 鸣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饶晓东 商洛海关副关长

王军建 电信商洛分公司副总经理

乔 芸 移动商洛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安民 联通商洛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分管副局长洪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组成人员如因工作调整产生变动,由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重新安排领导接替,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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