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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20211208-071352-752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0-16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适应我市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增长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县区、镇办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审定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稳步推进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提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建立独立台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主管机构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零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22时至凌晨6时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的客运班线不得批准,公安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支持运输企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等地建立长途客运驾驶员中途休息点,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凡未建立中途休息点、不能实现驾驶员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客运线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决停运,凡未落实长途客运班线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暂停其参与班线投标、新增运力审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按规定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行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监控手段,严格查处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和事故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道路运营单位要在公路上增设分时段、分车型的可变车辆限速和限制、禁止通行标志。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确保驾驶人夜间驾驶不超过2小时,行驶速度不超过日间限速的80%。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监控,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实时记录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发现和制止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三年,确保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GPS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不严格值守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要贯彻落实沪陕高速陕豫界、福银高速陕鄂界、312国道陕豫界三个省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检查登记制度,确保24小时对进入我省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检查登记,禁止客运车凌晨零时至5时营运,实行强制落地休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对发现客运车凌晨零时至5时营运的,就近引导至邻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县城强制休息,依法严厉处罚并抄告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市际、县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切实加强对客运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监管检查,及时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有关客运企业要禁止客运车在凌晨零时至5时进入高速公路。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要求,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要落实夜间驾驶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满足有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研究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布,结合其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逐步建立市、县两级客货运驾驶人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继续培训教育记录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和诚信考核,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通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加强教育管理,责成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认真贯彻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加强达到轻便摩托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驾驶证申领工作,工信、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区分轻便摩托车和非机动车标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适度超前、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原则,制定和优化本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防护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责成相关县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公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应当调整。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等场所时,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的,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停车场。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气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广等部门以及道路管理和道路经营单位协调运作的灾害性天气交通安全应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审批,实施市、县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措施。进一步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当地县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县区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县区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区政府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公安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安部门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并经法定程序提取符合标准的监控记录作为对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月通报制度。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已拨付县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应按规定及时使用,确保事故当事人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结合“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教育、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和安排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七)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国家、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参照省定公安民警财政保障标准将公安交警各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全额财政保障;将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常住及流动人口数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事业编制数,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交通协管员、交通协勤员选聘计划,建立由人力社会保障、公安部门统一公开招录,实行集中管理、逐年考核,纳入社会公益岗位保障的道路交通管理补充聘任力量建设机制。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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