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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630-413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7-09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商洛市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商洛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及组成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局、市物价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地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商洛军分区、武警商洛支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中省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负责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长、副指挥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二、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必要的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

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帐篷、衣被等必需的救灾物资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的生活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市、县区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3、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全市各级工信、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配合做好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建设,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县区、镇办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救灾装备准备

1、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开展救灾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2、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力量,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

3、组织民政、国土、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地震、气象等部门技术人员,建立救助应急专家队伍,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4、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建立健全市内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城乡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和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各涉灾部门不定期开展对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灾害多发地区灾情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水文局的水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布灾情预警,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林木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农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及家庭财产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恢复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和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县区民政局协调本级国土、水务、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分析。

(2)民政、财政、住建、地震、国土、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三)灾情信息发布

1、发生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委宣传部配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委宣传部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四、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各灾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要求,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一)响应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I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6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

2、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

(三)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措施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和市委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市级领导带队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以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各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每日11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10)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督促检查。

2、Ⅱ级响应措施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民政厅和市委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畅通,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

(5)市级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6)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8)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市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的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督促抗灾救灾措施的落实。

3、Ⅲ级响应措施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办公室、救灾科、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款,支持地方抗灾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5)市民政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简报上报民政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灾害发生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7)灾害发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Ⅱ级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Ⅲ级响应终止。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2、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春困难灾民救济工作方案。

4、市民政局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济的困难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市民政局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维修加固。

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电、城管、规划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以及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6月10日印发的《商洛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助市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灾害救助和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灾后恢复重点项目的规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做好本系统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调运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协调采购区内生产的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物资。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灾区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措施落实、救灾纪律遵守和干部作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查核灾情,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管理、分配、检查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必要的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备案。

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灾后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和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帮助指导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设恢复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监督其实施。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上报工作。

市水务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后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设施损失的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负责对向灾区调拨药品、医疗器械,开展病原学检测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系统经济损失的上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助物资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市文广局:配合相关部门并指导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做好灾情信息发布、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上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做好灾区捐赠调拨食品药品的安全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收集、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扶贫局: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异常波动的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市供电局、市地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市红十字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

市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商洛军分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商洛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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