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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716-975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5-2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融资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统一、高效的政府投融资主体为目标,以整合优良资产、优势资源,提高融资能力为重点,通过对城市资源进行重组和市场运营,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高效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城建资产经营体系,实现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建管分离及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原则,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市政公用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管理和资产管理分离,提高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将部分容易理顺的资产和优质存量资产先行划入市城投公司,壮大其资本实力,提高信用等级,增加银行授信额度。坚持改革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提高城投公司资产总量,增强融资能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建设,加快城市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进一步优化市城投公司资产结构,增加资产优势,使其通过资本运作,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提升融资偿债和经营发展能力,逐步成为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权责明晰、科学管理、经营灵活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的经营主体。整合重组后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商洛市城市建设(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资产重组对象和范围

(一)企业类。包括市政公用企业、政府独资或参股控股企业、交通设施。

(二)资产类。包括优质土地资源、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水利和发电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林场。

四、实施步骤

(一)6月10日前完成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并上报市发改委;

(二)6月15日前上报省发改委;

(三)6月25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

(四)年底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发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城投公司资产整合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林业局、金融办、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商丹园区管委会、城投公司以及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市建设资产重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资产划拨、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资产重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企业、资产、股权、土地等划拨、变更工作,确保各工作环节依法进行,快速推进。市发改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发改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城投债券发行的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划拨、重组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做好资产重组工作的经费保障;市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办理发债项目的手续变更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整合涉及土地的资产手续办理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产重组工作的全程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三)完善机制。市城投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的同时,要注重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体制、完善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各方关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强化监管。本次城市建设资产重组只对国有股权持有人进行调整,企业实有资产和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资产重组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把资产、债务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影响工作推进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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