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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金融支持商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723-427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5-2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金融支持商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级驻商有关单位:

市人行制定的《金融支持商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金融支持商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导意见

市人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主要载体,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12年,我市计划新增廉租房26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5000套、公共租赁房3200套、经济适用房500套,完成棚户区改造2237户,到年底解决基层公益人员住房432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0000套,全年要完成15750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各金融机构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贷款业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不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投入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不断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二)改进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管理。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商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政策,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操作细则和办法,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管理工作,尽力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三)明确投入重点,优化信贷结构。一是重点支持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对于政府划拨土地、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已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工程,争取早介入、早支持。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积极主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二是重点关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资金需求,保证信贷资金合理供给,严格控制对大套型普通住房建设信贷投放。三是对于危房改造的农户贷款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发放。四是抓住重点镇建设、城市规划改建契机,优先支持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加大对锌业小区、棚户区改造、西街旧城改造、明珠花园、沙河子重点示范镇建设等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快创新,不断丰富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产品

(一)加快金融产品品种创新,满足多层次需求。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创新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项目的经营特点,开发专门信贷品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贷款,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和运营;对于信贷资金需求量大,单个金融机构无能力支持的项目,各金融机构可组织开展银团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探索以市棚改办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作为抵押物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其他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障性住房个人贷款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第三方担保条件及贷款发放限制条件,同时应探索自主创业个人贷款,为棚户区回迁户和经济困难群体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造条件,支持棚改居民创业,带动全民创业和就业。

(二)加快贷款担保方式创新,促进信贷有效投放。各银行机构积极探索以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以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因地制宜,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各银行机构可向符合条件且经上级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对负责保障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加快融资渠道创新,实现多角度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信托、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发展辖区金融市场,推进票据融资等市场业务发展,支持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努力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渠道。

四、优化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服务效率

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和上级行的沟通协调,争取扩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缩短审贷时限,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银行业机构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项目风险程度、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还款能力,适当确定利率水平,利率要低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贷款利率。同时,根据住房建设期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期限要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贷款期限。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适度延长贷款期限。

五、加强沟通,积极构建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协作机制

(一)加强政银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市人行要主动加强与城建、房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积极促成政府与银行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银行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政府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还款机制、建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定期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鼓励各银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定期向银行业机构发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使银行业机构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金融需求。

(二)丰富服务内容,构建全程参与机制。银行业机构要全面细致地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融资方案提供咨询服务,有效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及时向上级行及监管部门反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制约因素和面临的困难,提出科学、务实和前瞻性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多渠道、全方位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

(三)拓宽服务范围,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各有关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银行先进的资金核算系统、网点广泛和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专业经验的优势,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企业资料受理审查、资金核算、资金监管到贷款回收提供全流程的委托管理服务,全方位满足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

六、控制风险,有效保证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风险控制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强信贷管理,做到“支持管理并行、规模质量并重、防范化解并举”。首先在源头上要严把风险关,严格贷前审查,对支持的建设项目要深入调查了解,项目必须符合各项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到位,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其次要全程跟踪,严格控制贷中风险,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与其它商品房开发贷款相区别,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实时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关注资金的具体用途,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第三要严格贷后管理,对到期贷款及时收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资产质量认定、贷款期限延展和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大对承贷单位的扶持,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收回。

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银行协调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风险的监测力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监测地方政府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状况,配合地方政府规范融资平台运作,扎实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另一方面,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包括支持项目数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回收情况等信息,及时将银行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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