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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726-738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5-2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商洛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中国政府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是世界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约60%的患者为农民,且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结核病依然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建立了“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2001—2010年,全市共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14008例,其中新涂阳肺结核患者5405例,新涂阳肺结核治愈率为91.84%,防止了5.1万健康接触人群感染肺结核风险,如期实现了我市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病人1400例左右,一直位居全市乙类传染病的第一、二位;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严重;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人数增加;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目前,我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部分县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仍不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防治。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和规范治疗。

(四)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到2015年,要完成以下工作指标: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6700例;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100%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全市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厅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五、防治措施

(一)加大筛查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努力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县区卫生、教育、公安、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抗结核病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治疗,将耐多药肺结核全面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制定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加强耐多药肺结核防治,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县区要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痰菌培养,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市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菌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健康教育和质量评价。

四)抓好学校等重点场所防控,杜绝结核病暴发流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08]43号)精神,教育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学校医疗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学校发现和报告疫情的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旦发生疫情,学校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追踪、密切接触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学校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五)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探索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积累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六)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七)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内容,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自我防病能力稳步提高。

(八)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及预防控制模式等研究,大力推广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药物。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更好地服务于结核病患者,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良性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夯实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列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信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进,增强结核病治疗相关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充实校医和保健教师,加大落实防控措施,做好报告、宣传、晨检和消毒等控制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社、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文广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免费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促进工作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结核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和痰菌培养的能力,2012年山阳县、商州区、洛南县、镇安县实验室开展痰菌培养工作,其余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和市级实验室应于2013年开展痰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工作。

(四)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治疗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强化抗结核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求县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不得少于5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防治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为结核病网络专报监测系统的操作员提供补助;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监督与评估

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县区结核病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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