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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729-974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0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级驻商有关机构:

市人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人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大意义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市是一个水资源分布不均、洪涝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山区,大力发展水利事业,强化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生态安全及实现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我市计划完成7座水库、4个防洪工程、3个县域供水系统、15个水电站的建设任务,总投资约157.63亿元,需要信贷支持约65亿元。各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金融支持水利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我市水利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水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力争通过5年努力,实现水利投资突破50亿元,基本扭转我市水利建设滞后局面,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今后5年,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率不低于80%,信贷增长率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力争达到2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二龙山水库、洛惠渠、丹北灌区等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推广渠道防渗、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支持农民兴修农田水利,促进小水窖、小塘坝、小水库、小泵站、小涝池、小锁坝等“六小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二)大力支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各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商州桃庄、镇安云镇、柞水老林、丹凤黑龙湾、石槽沟、商南清油河、山阳磨沟水库建设;支持镇安县马家场、二道桥等水电站建设;支持防洪固堤绿化工程、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重点镇垃圾污水处理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三)大力支持城乡供水工程建设。支持建立城乡生产和生活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着力解决规划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支持六县城供水更新改造,加大县城供水管网改扩建信贷投入,完善水质净化和监测设施,切实解决好城镇供水;支持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四)大力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重点流域和河段生态治理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加强对河道整治、堤防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国家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工程、生态脆弱地区水生态修复、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的融资支持。加快丹江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支持丹江干流防洪工程建设,切实提升防洪能力,通过综合治理,使丹江流域农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支持推进偏远山区、易灾区移民搬迁、退田还河、改路让河、加固堤岸、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小城镇和农村防洪能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水利建设。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好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再贷款、窗口指导等多种货币政策手段,对各银行业机构发放的水利建设贷款,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和有效的正向激励,积极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商业化运作原则,加强授信执行,落实贷后管理,强化实时监测,建立多渠道的风险分散、转移、补偿机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信贷资金加大投放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参股经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担保融资等机制和方式,扩大水利建设的资金来源,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将金融支持水利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为水利建设融资搭建平台。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促进金融机构在水利建设方面的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机制、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主动加强与水利部门、企业的联系沟通,聘请水利专家提供经验指导和专业建议,不断完善水利建设贷款管理机制,提高贷款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切实为水利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营造支持水利发展的浓厚氛围。一是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水利项目担保,促进信贷支持。二是积极培育和支持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水利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步伐,鼓励其扩大注册资本金规模,进一步增强涉及农户和小微企业水利建设的资金支持能力。

(五)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信贷有效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需求特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对抵押担保困难的企业或项目,要积极探索,通过水利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给予支持。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前提下,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对融资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项目,各银行业机构可开展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为委托代建项目承建人提供贷款、保函、结算等金融支持。对农民饮水等小型水利建设,可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改进管理模式,提高金融支持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接洽联系,提前介入水利建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承贷主体合法,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合法性手续完备的水利建设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贷主体,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要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内现金流量预测等合理确定贷款方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利率水平,扩展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支持水利建设加快发展。政策性银行要在继续做好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的同时,安排专门的水利建设资金,为加快水利建设提供配套扶持政策。要紧紧围绕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开办各类中长期的开发性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大型商业银行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原则,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落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将更多资金用于“三农”和农田水利建设,要加强与水利、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提高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贷款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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