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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733-206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0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省政府第157号令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政策宣传力度

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的情况下,适当下延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年龄,提高补贴标准,使广大高龄老人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老年人关心、社会关注的涉老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调整后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确保老年人知情,接受老年人的监督。

二、认真落实调整后的高龄补贴发放政策

(一)补贴条件:凡具有商洛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30%以外,其余70%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各县区财政承担90%。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20%以外,其余80%由市、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3%,各县区财政承担87%。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各镇(办)配备所需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信息台帐。各级老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基本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进出有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补贴发放及时到位。

(三)规范资金管理。为了减少资金发放拨付环节,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量避免现金发放。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让高龄老人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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