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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803-154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4-18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商洛市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商洛市境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以及对商洛市造成波及影响的邻省、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一、 应急指挥与职责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2、指挥部及办事机构职责

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各种抢险抢修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武警、消防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与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武警、消防部队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帮助地方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二、 分级管理

(一)、灾害级别划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百人死亡,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百人死亡,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人员受伤及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人死亡,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按照地震震级及灾害程度,将应急响应级别设定为三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三)、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事件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三、预警预防机制

1、地震监测

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加强地震观测。

2、地震预警预防

市地震局根据全省震情会商结果和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监测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震情工作意见。对涉及我市的较大地震预测事件,市、县(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和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做好防震准备工作。

3、灾害预防

市地震局根据地震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

(3)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制定完善各级、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7)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临震应急

市政府接到省政府有关商洛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立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队、各行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7)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震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启动Ⅰ级响应,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中、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开展自救工作。

(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应急启动

⑴、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听取地震部门对震情灾情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区)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⑶、市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派出现场指挥部到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部署

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⑵、派出市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⑷、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3、应急处置

⑴、灾情收集与报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上报。

⑵、紧急救援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之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商洛军分区协调灾区附近驻商军事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⑶、医疗救助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区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市商务局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⑷、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红十字会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全国、全省通过省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对划拨、援助、捐赠等物资、经费使用的审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⑸、应急通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市应急办充分发挥各部门C网通信白名单的作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提供灾区无线电通信联络。

⑹、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

⑺、工程抢险

市供电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修复被破坏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⑻、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强化地震监测,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尾矿库(坝)、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⑼、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⑽、新闻宣传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⑾、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省上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⑿、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动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⒀、恢复生产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三)、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应急启动

⑴、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将根据省地震局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⑵、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2、应急处置

⑴、灾情收集与报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地震、市民政、市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并上报。

⑵、震情监测

市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⑶、新闻宣传

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县(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⑷、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省上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3、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四)、其他地震事件

1、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5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报震情。

市、县(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2、平息地震谣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时,市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4、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省(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及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

(二)、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三)、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军分区、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防疫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演练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能够赶赴灾区。

(二)、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市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市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供应。

(三)、制度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各成员单位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四)、通信、电力与交通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铁路、公路、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五)、社会动员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工业和信息化、地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社区、村委会、企事业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中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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