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812-923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4-26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现就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陕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要求,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对象。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收取非盈利性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并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五、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非盈利性费用,或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六、相关措施。

1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负责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告知。

3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10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等节日期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4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及人员,确保设施完好,保证公众安全。

5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体育场馆设施的特点,科学规划安排群众锻炼项目,扶持发展群众体育基层组织,培养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