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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823-096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4-26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25号)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实施“营养计划”,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学生营养膳食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增强身体素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范围对象

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市区和县城学生,下同),不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原已实施“蛋奶工程”的学校和幼儿园继续实施“蛋奶工程”。

三、实施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教育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将我市“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计划”并轨,全面推进“营养计划”稳步实施。

(一)全面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推行以提供午餐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原实施“蛋奶工程”的范围、筹资渠道维持不变,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要及时拨付、专项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县区要按照中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省与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分担资金,由市级负担30%,县区负担70%。

四、实施方式

各县区要按照安全、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等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模式和内容。

1供餐模式。可依据各学校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确定供餐模式。

一是学校食堂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此方案适用于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

二是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鼓励学校附近的机关和国有企业食堂对学校开放,积极探索集中配送等供餐方式。此方案适用于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各县区可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

2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主食、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县区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订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质量安全保证。

五、时间步骤

2012年全市“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宣传国、省政策,开展前期调研摸底和资金需求测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两免一补”相关政策,市、县区成立“营养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方案、办法、细则。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正式启动实施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5月—2012年6月)。制订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办法,成立营养计划专家指导组,对全市“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召开市“营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检查督导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2年7-8月,召开全市“营养计划”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上半年“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安排部署秋季学期实施工作。

2012年9月中旬,对全市2012年秋季“营养计划”推进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2012年12月中旬,总结全年工作,部署2013年“营养计划”任务。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任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七、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营养计划”实施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好营养食品必要时的成本价格审查工作,组织对“营养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营养计划”实施方案和办法,完善管理制度,抓好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和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学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制订学生营养状况检测评估标准及制度,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对少年儿童营养食品供应环节的监管,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供餐企业食品生产,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制订食品企业准入退出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计划”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依法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监察对象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营养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学校职责

负责具体落实“营养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和勤俭节约教育。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三)其他部门单位职责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营养计划”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研究解决设施设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有关突出困难和问题,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对本县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二)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区要统筹实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结合市级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后勤管理示范校创建工作,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建设配置力度,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之间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营养计划”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食品配送供应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食品质量安全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校长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营养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创设良好的实施氛围。各学校要依托“营养计划”实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营养健康教育、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和感恩教育,促使学生养成安全、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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