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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9_D/2012-0305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2〕1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3-05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0年我市启动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简称“三统一”)工作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序推进,取得良好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实现全覆盖,药品价格大幅降低,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人民群众切实得到了实惠。但从省上2011年度工作考核抽查情况来看,我市仍存在一定差距,个别县和有关单位思想上还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政策落不实,药品配送率和使用率偏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力推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扎实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实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是深化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转变以药补医机制,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政治高度,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要把药品“三统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对照差距,扎实整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保障。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总责,继续扩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覆盖面。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部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升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全力推动药品“三统一”工作再上新台阶。2012年6月底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2012年底前,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挂钩。各级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努力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配送和使用监管,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和不良记录公布制度,督促药品配送企业严格执行“三统一”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及时、足额、足量配送中标药品。各医疗单位要科学合理制定、规范报送采购计划,努力提高药品申购工作效率,严格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四、夯实责任,落实工作部门职责。各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药品使用率达到规定要求。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配送和质量监管,督促配送企业及时配送药品和保证质量。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补偿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基本药物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监察部门要对药品配送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药品做好三统一”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动药品“三统一”工作扎实开展。

五、扩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和用药能力,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认识水平,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安全使用。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报送药品“三统一”工作信息,实行基础数据月报制度,严禁谎报、虚报、瞒报“三统一”工作相关信息。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六、严格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保障合理用药。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要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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