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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医保新政实施,主要有这5点变化
索 引 号 szfb/2022-001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04 00:00
名  称 我市职工医保新政实施,主要有这5点变化

原文链接: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月2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自3月1日起,《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原《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费用征收、中断参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新印发的实施办法是对原暂行办法的重新修订。近10年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调整了系列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机构设置和医保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医保局为了适应当前医保管理现状和要求,及时提请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9章37条,对全市城镇职工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保障待遇、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规定,与暂行办法比较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时必须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6.6%(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6%)的比例合并征收;二是对职工中断参保重新规定,即: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当年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当年本人养老金总额的2%计入,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打下了基础;四是跨统筹区转入费用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五是职工除急诊和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继承和优化,解决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过低、中断参保待遇享受、跨统筹区跨险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等与医保发展现状不适应问题,同时为落实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实施办法》,拟定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清单,确保新医保政策落实落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记者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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