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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2-0019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28 00:00
名  称 《商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我市于2022年2月17日印发《商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商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包括总则、辐射事故分级、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与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商洛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将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降到最低,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要求及《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4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8.《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11.《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12.《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5.《商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任务目标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精神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二是适应我市辐射应急预防和响应的工作需要;三是结合各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化情况,厘清部门分工职责,协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四是进一步结合商洛市的实际,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及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5)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事故;

(6)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7)其他因素导致的辐射事故。

五、主要内容

《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日常监管的原则。

《预案》将辐射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预案》对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划分及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预案》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对应四个事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II级)、黄色(Ⅲ级)和蓝色(IV级),并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

《预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预案》对应急保障的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工作的责任划分及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预案》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商洛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为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确保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六、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预案》由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预案》自印发之日(2022年2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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