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政策解读 -> 正文
商洛市气象局关于《商洛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2-0047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14 10:59
名  称 商洛市气象局关于《商洛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01号),规范我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气象局于2022年5月起草了《商洛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泛征求了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后,形成《实施细则》印发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条。第一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涵义;第三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适用范围、论证的组织机构、论证报告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了开发区以外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单位;第四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工作流程;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市、县区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中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的条件、论证报告的要求;第九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资料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有效期等;第十一条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实施方式和经费来源;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落实的督查;第十三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三、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5.《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市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二)跨区域调水、输电、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具体目录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创新内容

1.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可减少区域内重复论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规划或重大项目的落地。

2.明确了开发区以外的气候资源利用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公共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3.明确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政府部门职责,承担单位的能力要求和相应责任,保证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质量。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