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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上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20-010800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08 00:00
名  称 市上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日前,《商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力争到2020年底,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地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作为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为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方案》提出,要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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