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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洛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公告
索 引 号 szfb/2024-0035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5 11:09
名  称 2024年商洛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公告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24年度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二、全市范围内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内部设备、附属设施;建筑塔吊、施工电梯;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学校、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场所及设施。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在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官网(网址:http://sn.cma.gov.cn/flaq/)公示并且信用评价A级以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四、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要主动接受商洛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在我市境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前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市、县气象局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开展检测活动,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五、对于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或者拒不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洛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并组织对全市防雷安全及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914-2324297、0914-2258183。

特此公告。

商洛市气象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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