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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1-011400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30 00:00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林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四)使用“电猫”非法狩猎;

(五)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野外涉火活动。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村组等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各地群众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要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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