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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7-12130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30 00:00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商洛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商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陕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陕政办发〔2017〕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及早发现患者、全程规范诊治和精准签约管理。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患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中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的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市级耐药定点医院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全部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70%的县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推进专病专防策略。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和细化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职能,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各方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按照市级耐药定点医院和商州区普通结核病定点医院定点在商洛市中心医院,镇安县定点在镇安县中医院,其余县区均定点在县人民医院的总体布局,各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积极改善诊疗条件,设立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各县区要积极开展结核病示范区创建工作,探索有效的结核病筹资、分级诊疗、管理新技术、防治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设置独立的结防科,专职人员不少于3-5人。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免费体检,提高防治人员服务能力,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等方面向结核病防治人员倾斜。结核病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诊治任务的工作人员待遇与酬薪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3.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市、县两级定点医院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市级定点医院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县级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能力。全市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要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发现水平。

1.多种途径早期发现患者。市、县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要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搜寻可疑症状者,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定点医院进行排查和诊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实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确保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镇、村要开展肺结核的普查。

3.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控工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和痰培养,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开展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中心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县级定点医院主要诊治普通肺结核,市级定点医院主要诊治耐多药和县级转诊的疑难重症肺结核以及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县级定点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疗程规范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2.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建立完善的肺结核患者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发挥好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商洛市中心医院作为市级耐药定点医院和商州区普通肺结核定点医院应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回患者属地定点医院,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也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可进行规范的住院隔离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的监控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指定专门儿童结核病定点医院或者科室,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及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定点医院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加强对定点医院质量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院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市级由市中心医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各县区要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定期对辖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作为对定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全力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定点医院之间以及各科室之间应充分协调与沟通,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负责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散发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诊疗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及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增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狱(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院完成后续治疗。

(五)推行家庭签约,加强患者管理。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由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组成的服务团队,明确团队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成员职责,提供全疗程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和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六)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报销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8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患者、以及所有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信息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逐步实现结核病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部门职责

(一)市卫计局:发挥市级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在结核病以及耐多药结核诊疗中发挥作用。

(二)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三)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四)市科技局:负责加大抗结核病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领域新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五)市工信局:负责会同市卫计局组织与协调抗结核病药品、试剂、中药材的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六)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计局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内容,以及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七)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八)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九)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卫计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十一)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十二)市扶贫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的、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以及所有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十三)市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结核病诊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结核病诊疗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

(十四)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及时制订细化配套措施,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好规划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不少于全市总人口人均0.1元的标准,县级不少于全县总人口人均0.2元的标准,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并将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症状筛查等工作纳入其中,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三)保障药品供应。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结核病定点医院联合采购,降低抗结核药品采购价格。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县区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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